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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新潮能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6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1年7月

目 录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6

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 7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以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为了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特制订本须知。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依旧处于防控期间,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和保护投资者健康,公司鼓励广大投资者尽量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 请登记现场参会的股东务必提前关注并遵守北京市朝阳区有关疫情防控期间的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将严格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对现场参会股东进行登记和管理。请现场参会股东主动配合公司做好现场身份核对、个人信息登记、出示健康码、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符合要求者方可进入公司,经核查股东身份等相关信息后进入会场参会,并需全程佩戴口罩,请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引导,保持必要的座次距离。

3. 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代表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为能及时、准确地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持股总数,务必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为保证现场会议审议和计票程序的正常进行,迟到股东将无法参加现场会议进行相关议案表决,但可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4. 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5. 为保证股东大会秩序,股东(或股东代表)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于开会前15分钟向大会会务组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由于本次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公司不能保证在大会会务组登记事先发言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发言、大声喧哗。经主持人同意,临时要求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可安排在登记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之后发言。

6. 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大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发言时应当先介绍姓名或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7.每一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

8.大会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9.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现场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推选出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律师参加计票、监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0.现场股东或股东代表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列明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11.本次大会共审议一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2.为保证会场秩序,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请勿随意走动,请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震动状态,场内请勿大声喧哗。会议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3. 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公司董事长刘珂先生因疫情防控及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过半董事推选董事范啸川先生主持会议,安排会议议程。

二、审议各项议案:

(一)审议《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三、股东对审议事项讨论、提问,公司有关人员答疑。

四、对审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五、监票人员统计表决票。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读本次会议决议。

八、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九、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或“公司”)与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十一位股东以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于2015年5月28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在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北京隆德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德开元”)、北京隆德长青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中盈华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盈华元”)、宁波启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祺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骏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正红广毅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红广毅”)、宁波骏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幸朝等11名浙江犇宝原股东一致同意,此次交易完成后,其在持股期间将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亮汇通”)全体合伙人以及宁波鼎亮汇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5年12月2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于2016年5月25日签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7)及2016年5月26日披露的《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66)。在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西藏国金聚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国金阳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国金阳光”)、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彤”)、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君合”)、上海东珺惠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惠尊”)、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上海经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经鲍”)、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通合”)、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慧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烟成东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东珺金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珺金皓”)等13名鼎亮汇通原合伙人一致同意,交易完成后,其在持有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发行股份期间将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同时,国金阳光、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其成为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股东后,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

上述主体是在浙江犇宝、鼎亮汇通与新潮能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过程中,基于维持(不影响或不谋取)刘志臣作为新潮能源时任实际控制人地位之目的,所做的特殊安排。新潮能源自2018年6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起,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刘志臣已不再是新潮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且新潮能源现无实际控制人,上述承诺的履行已无实际必要。鉴于客观环境变化,为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经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东珺惠尊、东珺金皓、国金阳光、正红广毅、中盈华元、隆德开元股东申请,前述8家承诺主体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如出现相关股东不申请解除承诺的,则视为该等股东自愿继续履行现有承诺事项;无论股东大会审议后是否通过本议案,该等股东均将继续履行承诺,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不申请解除承诺的,亦不影响对其回避表决的要求。董事会同意相关主体变更承诺的要求,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上述主体有权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相关主体变更承诺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方案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嗣后,应东珺惠尊、东珺金皓申请,东珺惠尊及东珺金皓自愿继续履行承诺。

根据“如出现相关股东不申请解除承诺的,则视为该等股东自愿继续履行现有承诺事项;无论股东大会审议后是否通过本议案,该等股东均将继续履行承诺,不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不申请解除承诺的,亦不影响对其回避表决的要求”的议案内容,该申请不影响其回避表决。

以上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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