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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新潮能源关于收到证监局有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0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证监局有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新潮能源有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21】112号,以下简称“意见函”),现将《意见函》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股东:

你公司公告披露, 2021年7月8日,相关方发送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内容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9名股东自行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刘珂、范啸川、程锐敏、张晓峰、徐联春、杜晶等6名董事以及刘思远、陆旭等2名监事,并选举产生王进洲、潘辉、王兆国、黄刚、覃业贵、肖义南等6名董事以及吴玉龙、邵侃等2名监事的议案。对此,我局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1.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东,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交易所自律规则,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2.你公司及有关股东应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3.公司各方应在法律法规与公司治理框架下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公司及股东依法合规行使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股东权等民事权利争议。

4.上市公司以及有关股东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规要求,落实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你公司和相关股东应严格落实本意见函要求,并公开披露本函内容。”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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