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1.7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尚不能预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对<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公告中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因浙江众义达投资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浙江贝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义达”或“贝泽公司”)与长沙泽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泽洺”)的债务纠纷,于2018年5月2日被众义达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5月2日前
受理时间:2018年5月2日
诉讼机构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
原告:浙江贝泽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案中公司为共同被告,其他被告分别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万新、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于2017年6月出资1.7亿元人民币认缴长沙泽洺1.7亿元有限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为: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杭州兆恒”)、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上海域圣”)】,长沙泽洺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760)股份73,375,260股。
2017年6月,长沙泽洺以其持有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向浙江众义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5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3个月。因借款到期未偿还,浙江众义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长沙泽洺及其合伙人等相关方作为共同被告,浙江犇宝作为长沙泽洺的有限合伙人也被列为被告之一。
(二)与浙江犇宝相关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长沙泽洺向贝泽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亿元,支付2017年9月20日前的利息11,219,178.08元,支付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511,219,178.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
(2)请求判令长沙泽铭承担贝泽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258,532.4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26,369.46元。
(3)请求判令浙江犇宝在1.7亿元范围内对长沙泽洺在上述(1)、(2)项的诉讼请求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审诉讼判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20号。针对贝泽公司要求浙江犇宝在1.7亿元范围内对长沙泽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长沙泽洺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浙江犇宝对于长沙泽洺的对外债务,应以出资
额1.7亿元为限,在浙江犇宝已经完成出资的前提下,贝泽公司主张浙江犇宝对长沙泽洺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贝泽公司,被告长沙泽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犇宝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唐万新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尚不能预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民初20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