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传票等文件,因与上海鎏衡企业管理中心追偿权纠纷涉及四起诉讼案件,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9.1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股票应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2021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针对上述四起诉讼案件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上海鎏衡企业管理中心撤回对公司的起诉。至此,上述四起追偿权纠纷结案。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9.1条相关规定,经排查,截至目前,公司涉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确已消除,也不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且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撤销申请。
独立董事:刘正军 吴风云 王良成
202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