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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重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明确了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20 年 1月 1 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

(二)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审批

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于本公司主要的销售合同,收入的确认时点和方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为预收款项的列示。具体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审批程序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再列示为“预收款项”,将其转入“合同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核算。董事会决议1.期末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中的价款(不含增值税)59,190,488.86元在“合同负债”列报;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中的增值税金4,504,056.69元在“其他流动负债”列报; 2.年初将原在“预收款项”中核算的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义务中的价款和增值税金48,804,763.92元分别转入“合同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科目核算。“预收款项”年初减少48,804,763.92元,“合同负债”年初增加46,048,284.07元,“其他流动负债”年初增加2,756,479.85元。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执行财政部新收入准则的必须,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4、公司独立董事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意见

5、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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