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64 证券简称:中国海防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摘要
交易对方之一 | :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之二 | :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 |
交易对方之三 | :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
交易对方之四 | :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六研究所 |
交易对方之五 | : | 江苏杰瑞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交易对方之六 | :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之七 | : |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之八 | : | 泰兴市永志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
目录
释义 ...... 2
声明 ...... 5
重大事项提示 ...... 9
重大风险提示 ...... 56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 64
释义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报告书摘要、本报告书摘要 | 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中国海防 | 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上市,股票简称:中国海防,股票代码:600764。 |
中电广通 | 指 |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前身,2017年6月完成公司名称变更,2018年1月完成证券简称变更 |
中船重工集团 | 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七一五研究所 | 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五研究所 |
七一六研究所 | 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江苏自动化研究所 |
七二六研究所 | 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六研究所 |
中船投资 | 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
杰瑞集团 | 指 | 江苏杰瑞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国风投 | 指 | 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泰兴永志 | 指 | 泰兴市永志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
中船科投 | 指 | 中船重工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中船重工集团及相关交易对方 | 指 |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包括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中船投资、杰瑞集团、国风投、泰兴永志八家单位或公司 |
海声科技 | 指 | 中船重工海声科技有限公司 |
辽海装备 | 指 | 沈阳辽海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
杰瑞控股 | 指 | 中船重工杰瑞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杰瑞电子 | 指 | 连云港杰瑞电子有限公司 |
青岛杰瑞 | 指 | 青岛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 |
中船永志 | 指 | 中船永志泰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 | 指 | 海声科技100%股权、辽海装备100%股权、杰瑞控股100%股权、杰瑞电子54.08%股权、青岛杰瑞62.48%股权、中船永志49%股权 |
标的公司 | 指 | 本次拟注入中国海防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公司,即海声科技、辽海 |
装备、杰瑞控股、杰瑞电子、青岛杰瑞、中船永志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中国海防拟分别向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国风投、泰兴永志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其中,向中船重工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海声科技51%股权和辽海装备52%股权;向七一五研究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海声科技49%股权;向七二六研究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辽海装备48%股权;向七一六研究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青岛杰瑞62.48%股权;向杰瑞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杰瑞控股20%股权和杰瑞电子48.97%股权;向中船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杰瑞控股40%股权和杰瑞电子5.10%股权;向国风投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杰瑞控股40%股权;向泰兴永志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船永志49%股权。同时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 |
一董决议公告日、发行定价基准日 | 指 | 中国海防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
杰瑞兆新 | 指 | 上海杰瑞兆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连云港杰瑞 | 指 | 连云港杰瑞自动化有限公司 |
青岛杰瑞工控 | 指 | 青岛杰瑞工控技术有限公司 |
中原电子 | 指 | 上海中原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瑞声海仪 | 指 | 杭州瑞声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
双威智能 | 指 | 中船重工双威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英汉超声 | 指 | 宜昌英汉超声电气有限公司 |
中国重工 | 指 |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电子 | 指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金鹏 | 指 | 上海金鹏科技有限公司 |
泰兴永强电子 | 指 | 泰兴市永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嘉源、嘉源律师 | 指 |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立信、立信会计师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企华、中企华评估 | 指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基准日 | 指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7月31日 |
报告期 | 指 | 2017年、2018年、2019年1-5月 |
过渡期间、过渡期 | 指 | 指自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在计算有关损益或者其他财务数据时,系指自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当月月末的期间 |
《公司章程》 | 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指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中国海防与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国风投、泰兴永志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中国海防与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利润补偿义务人 | 指 |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为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义务人 |
业绩承诺资产 | 指 | 利润补偿义务人就采用收益法定价的标的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及相关资产 |
国防科工局 | 指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128号文》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
元、万元 | 指 |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声明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本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本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已完成,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书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本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本人将暂停转让本公司/本人在中国海防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中国海防董事会,由中国海防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中国海防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中国海防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均已出具承诺函:“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海防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中国海防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海防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中国海防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中国海防董事会,由中国海防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中国海防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中国海防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本企业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同意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书及披露文件中援引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内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经办人员已对报告书及披露文件中援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报告书及披露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中国海防拟分别向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国风投、泰兴永志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其中,向中船重工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海声科技51%股权和辽海装备52%股权;向七一五研究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海声科技49%股权;向七二六研究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辽海装备48%股权;向七一六研究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青岛杰瑞62.48%股权;向杰瑞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杰瑞控股20%股权和杰瑞电子48.97%股权;向中船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杰瑞控股40%股权和杰瑞电子5.10%股权;向国风投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杰瑞控股40%股权;向泰兴永志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船永志49%股权。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支付方式及标的资产概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交易对方 | 标的资产 | 支付对价 | |
股份对价 | 现金对价 | |||
1 | 中船重工集团 | 海声科技51%股权 | 141,033.49 | 24,888.26 |
辽海装备52%股权 | 29,736.01 | 5,247.53 | ||
小计 | 170,769.50 | 30,135.79 | ||
2 | 七一五研究所 | 海声科技49%股权 | 135,502.77 | 23,912.25 |
3 | 七二六研究所 | 辽海装备48%股权 | 27,448.63 | 4,843.87 |
4 | 七一六研究所 | 青岛杰瑞62.48%股权 | 13,175.52 | 0.00 |
序号 | 交易对方 | 标的资产 | 支付对价 | |
股份对价 | 现金对价 | |||
5 | 杰瑞集团 | 杰瑞控股20%股权 | 22,759.11 | 4,016.31 |
杰瑞电子48.97%股权 | 102,380.43 | 18,067.13 | ||
小计 | 125,139.55 | 22,083.45 | ||
6 | 中船投资 | 杰瑞控股40%股权 | 53,550.85 | 0.00 |
杰瑞电子5.10%股权 | 12,549.02 | 0.00 | ||
小计 | 66,099.87 | 0.00 | ||
7 | 国风投基金 | 杰瑞控股40%股权 | 53,550.85 | 0.00 |
8 | 泰兴永志 | 中船永志49%股权 | 2,362.93 | 0.00 |
合计 | 594,049.63 | 80,975.38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于2018年11月27日收盘后触发向下价格调整机制,即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跌幅超过15%;且公司股价在此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跌幅超过15%。因此,本次交易已经触发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本次交易的调价机制安排,若对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发行价格将调整为21.49元/股。本次交易的价格调整机制已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公司将在取得前述批准后的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前述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2019年2月12日,中国海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不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本次交易完成以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中船重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20,125.91万元,未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即78,961,248股。本次重组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首日。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国风投、泰兴永志。其中中船重工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为中船重工集团所控制的下属企事业单位。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也未曾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17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产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上市公司 | 161,538.37 | 109,986.20 | 36,275.04 |
标的资产 | 450,097.09 | 268,997.14 | 251,816.35 |
本次重组交易金额 | 675,025.01 | 675,025.01 | N/A |
标的资产相关指标与交易金额孰高值 | 675,025.01 | 675,025.01 | 251,816.35 |
财务指标占比 | 417.87% | 613.74% | 694.19% |
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于2017年9月1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核准批复。截至2017年10月26日,上述交易全部实施完成。
鉴于上市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已经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履行重组上市审核程序并已完成交割,并且本次交易是在前次重组上市完成后,根据中船重工集团巩固中国海防作为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平台地位的战略而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关于“累计首次原则”的相关要求。此外,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中船重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三、本次交易的评估作价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
本次交易以2018年7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二)交易标的定价及评估情况
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
根据中企华出具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1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 账面值 (100%权益) | 评估值 (100%权益) | 增值额 | 增值率 | 收购比例 | 标的资产 评估值 |
A | B | C=B-A | D=C/A | E | F=E*B | |
海声科技 | 93,000.09 | 325,336.77 | 232,336.68 | 249.82% | 100.00% | 325,336.77 |
辽海装备 | 20,059.81 | 67,276.05 | 47,216.24 | 235.38% | 100.00% | 67,276.05 |
杰瑞控股 | 54,303.36 | 133,877.14 | 79,573.78 | 146.54% | 100.00% | 133,877.14 |
杰瑞电子 | 119,617.87 | 245,937.79 | 126,319.92 | 105.60% | 54.08% | 132,996.59 |
青岛杰瑞 | 18,087.28 | 21,088.55 | 3,001.27 | 16.59% | 62.48% | 13,175.52 |
中船永志 | 3,819.60 | 4,822.31 | 1,002.71 | 26.25% | 49.00% | 2,362.93 |
标的公司 | 账面值 (100%权益) | 评估值 (100%权益) | 增值额 | 增值率 | 收购比例 | 标的资产 评估值 |
A | B | C=B-A | D=C/A | E | F=E*B | |
合计 | 308,888.01 | 798,338.61 | 489,450.60 | 158.46% | - | 675,025.01 |
标的公司 | 账面值 (100%权益) | 评估值 (100%权益) | 增值额 | 增值率 | 收购比例 | 标的资产 评估值 |
A | B | C=B-A | D=C/A | E | F=E*B | |
海声科技 | 92,561.41 | 329,721.76 | 237,160.35 | 256.22% | 100.00% | 329,721.76 |
辽海装备 | 21,077.72 | 71,324.44 | 50,246.72 | 238.39% | 100.00% | 71,324.44 |
杰瑞控股 | 54,320.15 | 141,520.74 | 87,200.59 | 160.53% | 100.00% | 141,520.74 |
杰瑞电子 | 127,236.15 | 262,036.60 | 101,583.69 | 67.51% | 54.08% | 141,702.34 |
青岛杰瑞 | 18,479.45 | 22,574.19 | 4,094.74 | 22.16% | 62.48% | 14,103.71 |
中船永志 | 4,017.60 | 5,587.79 | 1,570.19 | 39.08% | 49.00% | 2,738.02 |
合计 | 317,692.48 | 832,765.52 | 481,856.28 | 151.67% | - | 701,111.00 |
(二)发行对象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国风投基金、泰兴永志。本次重组支付现金的交易对方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杰瑞集团。
(三)标的资产及支付方式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及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标的资产 | 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 支付方式 |
1 | 海声科技100.00%股权 | 325,336.77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
2 | 辽海装备100.00%股权 | 67,276.05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
3 | 杰瑞控股100.00%股权 | 133,877.14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
4 | 杰瑞电子54.08%股权 | 132,996.59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
5 | 青岛杰瑞62.48%股权 | 13,175.52 | 发行股份 |
6 | 中船永志49.00%股权 | 2,362.93 | 发行股份 |
合计 | 675,025.01 | - |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90% |
前20个交易日 | 29.51 | 26.57 |
前60个交易日 | 27.93 | 25.14 |
前120个交易日 | 29.30 | 26.37 |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K)
上述两项若同时进行:P1=(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K)/(1+N+K)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最终股份发行价格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价格为准。
(五)购买资产金额、支付对价及发行数量
根据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总对价为675,025.01万元,其中594,049.63万元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80,975.38万元对价以现金形式支付。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股份数量按向下取整原则精确至个位数,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由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
2018年5月16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5,767,4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2元(含税)。2018年7月12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按照上述价格调整方法对本次现金红利进行除息计算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调整为25.08元/股。
据此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向重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236,861,895股,具体情况如下:
重组交易对方 | 对应标的资产 | 以股份支付对价 (万元) | 发行股份数 (股) | 现金支付的对价 (万元) |
中船重工集团 | 海声科技51%股权 | 141,033.49 | 56,233,449 | 24,888.26 |
辽海装备52%股权 | 29,736.01 | 11,856,465 | 5,247.53 | |
小计 | 170,769.50 | 68,089,914 | 30,135.79 | |
七一五研究所 | 海声科技49%股权 | 135,502.77 | 54,028,216 | 23,912.25 |
七二六研究所 | 辽海装备48%股权 | 27,448.63 | 10,944,430 | 4,843.87 |
七一六研究所 | 青岛杰瑞62.48%股权 | 13,175.52 | 5,253,399 | 0.00 |
杰瑞集团 | 杰瑞控股20%股权 | 22,759.11 | 9,074,607 | 4,016.31 |
杰瑞电子48.97%股权 | 102,380.43 | 40,821,545 | 18,067.13 | |
小计 | 125,139.55 | 49,896,152 | 22,083.45 | |
中船投资 | 杰瑞控股40%股权 | 53,550.85 | 21,352,015 | 0.00 |
杰瑞电子5.10%股权 | 12,549.02 | 5,003,597 | 0.00 | |
小计 | 66,099.87 | 26,355,612 | 0.00 | |
国风投基金 | 杰瑞控股40%股权 | 53,550.85 | 21,352,015 | 0.00 |
泰兴永志 | 中船永志49%股权 | 2,362.93 | 942,157 | 0.00 |
合计 | 594,049.63 | 236,861,895 | 80,975.38 |
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六)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本次交易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本次重组可进行价格调整的期间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
4、触发条件
中国海防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重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向下调整
①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跌幅超过15%;
且
②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
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跌幅超过15%。
(2)向上调整
①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涨幅超过15%;且
②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涨幅超过15%。
5、调价基准日
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即“4、触发条件”中向上或向下调整的①且②项条件满足)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调价触发条件成就日。
若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上市公司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满足日孰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变,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9、触发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于2018年11月27日收盘后触发向下价格调整机制,即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跌幅超过15%;且公司股价在此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跌幅超过15%。因此,本次交易已经触发价格调整机制。
2019年2月12日,中国海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不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七)锁定期安排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此外,对于中船重工集团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继续遵守中船重工集团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泰兴永志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
回购行为)。
对于国风投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若国风投自取得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过渡期间,本次重组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部分由相关交易对方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时各自持股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过渡期间,本次重组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由相关交易对方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时各自持股的比例享有或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股份比例共享。
五、业绩补偿承诺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重组由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作为重组补偿义务人就采用收益法定价的标的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及相关资产(以下合称“业绩承诺资产”)未来盈利进行承诺和补偿安排。
上市公司已分别与上述重组补偿义务人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对本次重组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进行了如下安排:
(一)业绩承诺资产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01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02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3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4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5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06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标的资产在本次评估中采取收益法评估的资产及其评估值和交易作价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收益法评估资产范围 | 评估值 | 交易作价 |
1 | 海声科技本部 | 专利权 | 1,680.00 | 1,680.00 |
2 | 双威智能 | 专利权 | 152.80 | 152.80 |
3 | 英汉超声 | 专利权 | 43.51 | 43.51 |
4 | 瑞声海仪 | 全部净资产 | 248,874.96 | 248,874.96 |
5 | 辽海装备本部 | 专利权 | 861.31 | 861.31 |
6 | 辽海输油 | 专利权 | 247.32 | 247.32 |
7 | 海通电子 | 软件著作权 | 99.55 | 99.55 |
8 | 中船永志 | 专利权 | 472.06 | 472.06 |
9 | 中原电子 | 全部净资产 | 39,805.52 | 39,805.52 |
10 | 青岛杰瑞本部、青岛工控 |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 | 2,286.00 | 2,286.00 |
11 | 连云港杰瑞 |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 | 756.00 | 756.00 |
12 | 杰瑞电子 | 全部净资产 | 245,937.79 | 245,937.79 |
合计 | - | 541,216.82 | 541,216.82 |
根据评估结果,业绩承诺资产所属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海声科技(母公司) | 2,706.27 | 3,066.61 | 3,299.94 |
双威智能 | 1,452.13 | 1,594.92 | 1,684.19 |
英汉超声 | 35.71 | 43.24 | 50.29 |
瑞声海仪 | 19,918.79 | 22,737.55 | 25,462.18 |
辽海装备(母公司) | 1,297.19 | 1,388.75 | 1,455.20 |
辽海输油 | 213.42 | 266.38 | 325.57 |
海通电子 | 31.05 | 38.14 | 45.14 |
中船永志 | 503.00 | 578.39 | 671.77 |
中原电子 | 3,591.46 | 3,944.78 | 4,238.73 |
青岛杰瑞(母公司)、杰瑞工控 | 900.28 | 2,164.08 | 2,965.05 |
连云港杰瑞 | 800.35 | 1,200.14 | 1,872.89 |
杰瑞电子 | 23,966.67 | 28,884.40 | 32,768.92 |
相关公司 | 补偿义务人 | 补偿比例 |
相关公司 | 补偿义务人 | 补偿比例 |
海声科技(母公司) | 中船重工集团 | 51% |
七一五研究所 | 49% | |
双威智能 | 中船重工集团 | 51% |
七一五研究所 | 49% | |
英汉超声 | 中船重工集团 | 51% |
七一五研究所 | 49% | |
瑞声海仪 | 中船重工集团 | 51% |
七一五研究所 | 49% | |
辽海装备(母公司) | 中船重工集团 | 52% |
七二六研究所 | 48% | |
辽海输油 | 中船重工集团 | 52% |
七二六研究所 | 48% | |
海通电子 | 中船重工集团 | 52% |
七二六研究所 | 48% | |
中船永志 | 中船重工集团 | 26.52% |
七二六研究所 | 24.48% | |
中原电子 | 中船重工集团 | 52% |
七二六研究所 | 48% | |
青岛杰瑞(母公司) | 七一六研究所 | 62.48% |
中船投资 | 30.02% | |
杰瑞集团 | 7.50% | |
青岛工控 | 七一六研究所 | 62.48% |
中船投资 | 30.02% | |
杰瑞集团 | 7.50% | |
连云港杰瑞 | 中船投资 | 80% |
杰瑞集团 | 20% | |
杰瑞电子 | 中船投资 | 41.85% |
杰瑞集团 | 58.15% |
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中船重工集团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具体股份补偿数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相关公司合计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相关公司合计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相关公司各年合计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合计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其中,净利润数均以相关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确定。盈利补偿期间内每一年度补偿金独立计算,如果某一年度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红,则补偿义务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年度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应无偿赠予公司。
应补偿股份总数确定后,该等应补偿股份由未完成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对应的交易对方承担,各补偿义务人之间的分配方式如下:
各补偿义务人就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的业绩承诺未完成率÷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的业绩承诺未完成率合计数)×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该补偿义务人在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中的补偿比例。
业绩承诺未完成率=(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当年预测净利润数-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当年实际净利润数)/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当年预测净利润数。
各补偿义务人在相关公司中的补偿比例详见本节“五、业绩补偿承诺安排”之“(三)业绩承诺主体”。
(五)补偿上限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股份补偿的上限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对价(包括基于本次交易而衍
生取得的中国海防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并且,上述补偿义务人不得因股份补偿导致其合计持有中国海防股份的比例低于国防科工局所要求的绝对控股比例。在盈利补偿期间内,若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按照股份补偿上限所补偿的合计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各补偿义务人在各会计年度应补偿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总数”),则补偿义务人应先按照股份补偿上限进行股份补偿,并就补偿股份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中国海防进行补偿。其各自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股份补偿比例=(股份补偿上限-累积已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各补偿义务人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的各补偿义务人就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股份补偿比例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的各补偿义务人就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各补偿义务人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
(六)补偿方式
公司确定每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后,应在两个月内就应补偿股份的股份回购及注销事宜制定议案并召开股东大会。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将按照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议案,则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需补偿股份的各补偿义务人,该等补偿义务人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送给该等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赠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或股份赠送方案届时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实施。如果补偿义务人须向公司补偿利润,补偿义务人需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协助公司办理完成本条上述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补偿现金的支付手续。
(七)减值测试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公司还应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出现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义务人补偿期限内累积补偿金额的情况,相关补偿义务人将向公司另行补偿股份,具体情形及补偿安排以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的《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为准。
(八)上述业绩承诺方有无对外质押本次交易所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方确保未来股份补偿(如有)不受相应股份质押影响的具体措施
1、业绩承诺方有无对外质押本次交易所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
根据业绩承诺方出具的说明,业绩承诺方在盈利补偿期间无对外质押本次交易所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
2、上市公司和业绩承诺方确保未来股份补偿(如有)不受相应股份质押影响的具体措施
为确保业绩承诺方未来股份补偿(如有)不受相应股份质押影响,业绩承诺方已经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所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2、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本公司/本所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所将赔偿中国海防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次交易补偿义务人是否具备充分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能力,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
1、重组补偿义务人业绩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与重组补偿义务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中船投资、杰瑞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补偿方式为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补偿义务人承诺,于盈利补偿期间内的每一会计年度,相关公司所对应的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为计算依据,并应扣除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追加投资带来的收益及
其节省的财务费用,以下同)合计不低于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相关公司对应的同期净利润数的总和,否则补偿义务人需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公司进行补偿。各方同意,《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盈利补偿应以股份补偿优先,股份补偿不足时,应以人民币现金补偿作为补充补偿方式。补偿义务人因相关公司未实现利润预测或期末发生减值而向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该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对价,中船重工集团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业绩承诺资产所属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情况
业绩承诺资产所属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海声科技(母公司) | 2,706.27 | 3,066.61 | 3,299.94 |
双威智能 | 1,452.13 | 1,594.92 | 1,684.19 |
英汉超声 | 35.71 | 43.24 | 50.29 |
瑞声海仪 | 19,918.79 | 22,737.55 | 25,462.18 |
辽海装备(母公司) | 1,297.19 | 1,388.75 | 1,455.20 |
辽海输油 | 213.42 | 266.38 | 325.57 |
海通电子 | 31.05 | 38.14 | 45.14 |
中船永志 | 503.00 | 578.39 | 671.77 |
中原电子 | 3,591.46 | 3,944.78 | 4,238.73 |
青岛杰瑞(母公司)、杰瑞工控 | 900.28 | 2,164.08 | 2,965.05 |
连云港杰瑞 | 800.35 | 1,200.14 | 1,872.89 |
杰瑞电子 | 23,966.67 | 28,884.40 | 32,768.92 |
人取得股份数量能够覆盖上述潜在股份补偿数量。根据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期安排,业绩补偿义务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中船投资、杰瑞集团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而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故业绩补偿义务人取得股份锁定期能够覆盖盈利补偿期间。
4、业绩补偿义务人出具关于质押对价股份事项的承诺确保股份优先用于补偿业绩补偿义务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中船投资、杰瑞集团均已承诺:
“1、本公司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2、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本公司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中国海防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业绩补偿义务人不会通过质押股份等手段逃废补偿义务。
5、业绩补偿义务人具有偿付能力
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义务人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
(1)中船重工集团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50,375,396.56 | 49,621,601.27 |
负债合计 | 29,248,674.19 | 29,433,581.5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4,310,843.69 | 13,234,807.26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30,503,233.34 | 30,029,204.20 |
营业利润 | 866,201.09 | 557,716.10 |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利润总额 | 885,537.65 | 663,975.9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615,276.03 | 484,146.87 |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604,360.33 | 543,702.68 |
负债合计 | 310,281.17 | 275,247.4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253,484.32 | 237,841.91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248,792.78 | 225,516.90 |
营业利润 | 24,852.69 | 23,637.30 |
利润总额 | 25,579.83 | 24,298.9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3,284.79 | 20,806.17 |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301,921.37 | 187,775.35 |
负债合计 | 206,204.49 | 125,487.1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77,104.94 | 57,356.51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103,511.32 | 75,572.98 |
营业利润 | 11,175.40 | -437.83 |
利润总额 | 12,057.67 | 76.4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0,893.95 | 5,057.64 |
资产负债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691,014.26 | 607,576.30 |
负债合计 | 451,935.72 | 327,221.0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227,344.77 | 269,582.88 |
收入利润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191,262.45 | 194,136.52 |
营业利润 | 20,652.22 | 21,134.13 |
利润总额 | 20,368.95 | 21,094.3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8,980.57 | 21,197.80 |
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285,638 | 137,538 |
负债合计 | 47,662 | 51,49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5,203 | 69,266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153,256 | 69,865 |
营业利润 | 24,113 | 8,479 |
利润总额 | 24,337 | 9,78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606 | 6,340 |
资产负债项目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100,614.71 | 87,932.73 |
负债合计 | 81,353.81 | 69,891.9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054.25 | 14,536.86 |
收入利润项目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55,308.21 | 66,544.68 |
营业利润 | 1,731.06 | -407.29 |
利润总额 | 1,702.01 | -391.0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676.61 | -527.63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船重工集团母公司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53.02亿元,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1,174.55亿元。本次重组前,中船重工集团直接持有中国海防260,942,547股,占总股本的66.09%;本次重组后,中船重工集团直接持有中国海防329,032,461股,通过其下属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475,510,270股、占比75.28%。中船重工集团的货币资金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均超过假设情况下连带责任补偿所需的现金或股份。
综上,在确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业绩补偿义务人具备充分的业绩补偿义务履行能力,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
7、上述资产的承诺业绩是否可辨认,业绩承诺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上述承担业绩承诺的主体均为独立法人主体的有限公司,未来实现的承诺业绩可辨认。根据协议约定,每年将根据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盈利预测完成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判断标的资产是否实现业绩承诺,具有可操作性。
本次评估中对各标的公司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采用的是收益法-收入分成的评估方法。收入分成的技术思路是先对拟使用技术的企业的未来年期的销售收入进行预测,然后用销售收入乘以待估无形资产的分成率,作为知识产权类资产的贡献,采用恰当的折现率折现以获得各类资产的评估价值。具体估算过程详见本题第一问回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2016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针对《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交易定价以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作为依据的,明确适用标准如下: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故本次交易中,针对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相关公司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和杰瑞电子,及虽然采用资产基础法但其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采用收入分成法的海声科技(母公司)、双威智能、英汉超声、辽海装备(母公司)、辽海输油、海通电子、中船永志、青岛杰瑞(母公司)与杰瑞工控、连云港杰瑞,补偿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业绩补偿承诺,具体详见本章节“五、业绩补偿承诺安排”。
针对以收益法评估作价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以对应标的公司在收益法预测下全部净利润进行业绩补偿,承诺利润覆盖率为100%,具体情况如下:
各公司收益法预测业绩与对应承诺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单位 | 项目 | 2018年8-12月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1 | 海声科技 | 收益法预测业绩 | 617.55 | 2,706.27 | 3,066.61 | 3,299.94 |
承诺业绩 | 617.55 | 2,706.27 | 3,066.61 | 3,299.94 | ||
承诺业绩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
2 | 双威智能 | 收益法预测业绩 | 250.45 | 1,452.13 | 1,594.92 | 1,684.19 |
承诺业绩 | 250.45 | 1,452.13 | 1,594.92 | 1,684.19 | ||
承诺业绩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
3 | 英汉超声 | 收益法预测业绩 | -16.21 | 35.71 | 43.24 | 50.29 |
承诺业绩 | -16.21 | 35.71 | 43.24 | 50.29 | ||
承诺业绩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
4 | 辽海装备 | 收益法预测业绩 | 2,010.53 | 1,297.19 | 1,388.75 | 1,455.20 |
承诺业绩 | 2,010.53 | 1,297.19 | 1,388.75 | 1,455.20 | ||
承诺业绩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
5 | 辽海输油 | 收益法预测业绩 | 174.54 | 213.42 | 266.38 | 325.57 |
承诺业绩 | 174.54 | 213.42 | 266.38 | 325.57 | ||
承诺业绩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
6 | 中船永志 | 收益法预测业绩 | 177.23 | 503.00 | 578.39 | 671.77 |
承诺业绩 | 177.23 | 503.00 | 578.39 | 671.77 | ||
承诺业绩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
7 | 海通电子 | 收益法预测业绩 | 33.78 | 31.05 | 38.14 | 45.14 |
承诺业绩 | 33.78 | 31.05 | 38.14 | 45.14 |
序号 | 单位 | 项目 | 2018年8-12月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承诺业绩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
8 | 青岛杰瑞&青岛工控 | 收益法预测业绩(合并) | 770.46 | 900.28 | 2,164.08 | 2,965.05 |
承诺业绩(合并) | 770.46 | 900.28 | 2,164.08 | 2,965.05 | ||
承诺业绩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
9 | 连云港杰瑞 | 收益法预测业绩 | 267.35 | 800.35 | 1,200.14 | 1,872.89 |
承诺业绩 | 267.35 | 800.35 | 1,200.14 | 1,872.89 | ||
承诺业绩覆盖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394,806,243股的20%,即78,961,248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后,如特定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的总和超过78,961,248股,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78,961,248股,即遵循特定投资者认购股份数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两者孰低原则。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现金分配、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2、股份锁定期
本次配套融资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相关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20,125.91万元,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支付现金收购标的资产的对价、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 | 海洋防务XXXX探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瑞声海仪 | 103,131 | 33,000 |
2 | 水声侦察装备产业化XXXX建设项目 | 海声科技 | 11,138 | 5,500 |
3 | 工业智能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 双威智能 | 10,353 | 5,500 |
4 | 海洋信息电子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 杰瑞电子 | 61,998 | 27,827 |
5 | 智能装备及数字化车间产业化项目 | 连云港杰瑞 | 15,325 | 7,016 |
6 | 通信导航及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 | 青岛杰瑞 | 22,564 | 10,157 |
7 | 水声探测及对抗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 辽海装备 | 12,500 | 10,000 |
相关项目总投资金额 | - | 237,009 | 99,000 | |
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 140,150.53 | |||
支付现金对价 | 80,975.38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合计 | 320,125.91 |
项目 | 2019年5月31日/2019年1-5月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变动率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变动率 | |
资产总计 | 141,887.23 | 673,888.18 | 374.95% | 147,312.41 | 680,318.28 | 361.82% |
负债合计 | 35,700.58 | 230,616.26 | 545.97% | 40,842.00 | 246,825.10 | 504.3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6,186.65 | 443,271.92 | 317.45% | 106,470.40 | 433,493.17 | 307.15% |
营业收入 | 8,251.92 | 139,024.77 | 1584.76% | 35,055.86 | 353,648.85 | 908.8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87.62 | 8,964.23 | - | 6,749.32 | 51,789.43 | 667.33% |
净资产收益率 | -0.27% | 2.05% | - | 6.03% | 12.78% | - |
项目 | 2019年5月31日/2019年1-5月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变动率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变动率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 | 0.14 | - | 0.17 | 0.82 | - |
项目 | 2019年1-5月 | 2018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关联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 256.90 | 3,550.74 | 6,062.05 | 15,621.00 |
营业成本 | 4,296.76 | 89,180.22 | 17,628.38 | 225,617.48 |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 5.98% | 3.98% | 34.39% | 6.92% |
关联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 2,934.30 | 34,145.36 | 12,954.44 | 110,200.26 |
营业收入 | 8,251.92 | 139,024.77 | 35,055.86 | 353,648.85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35.56% | 24.56% | 36.95% | 31.16% |
品,以及压载水电源等民品领域产品。2016年11月16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同时,中船重工集团已就本次重组出具《关于避免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通过本次重组,中船重工集团将水下信息探测、水下信息获取及水下信息对抗系统及配套装备业务注入中国海防,实现中国海防对水下信息系统各专业领域的全覆盖。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以及与中船重工集团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的主要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具体如下:
阶段 | 主要业务 | 集团下属类似业务情况 |
本次交易前 | 水下信息传输系统及配套装备 | 不存在 |
本次交易注入 | 水下信息获取系统及配套装备 | 七一五研究所存在少量水下信息获取系统业务,与本次辽海装备注入的水下信息获取系统在型号、功能上存在明确区分,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
水下信息探测与对抗系统及配套装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五〇试验场生产的水声对抗器材,与本次注入的水声对抗器材在产品形态、性能、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具有可替代性 | |
水下指控系统及配套装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七研究所研制的事水面装备信息系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九研究所研制的信息系统主要应用于地面装备,与本次注入的水下装备信息系统在任务下达单位、最终应用领域及用途、产品技术性能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互相不具有可替代性 | |
军民用卫星导航 | 不存在 | |
智能交通和LED照明 | 不存在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重组前 | 本次重组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中船重工合计持股 | 260,942,547 | 66.09% | 475,510,270 | 75.28% |
其中:中船重工直接持股 | 260,942,547 | 66.09% | 329,032,461 | 52.09% |
七一五研究所直接持股 | - | - | 54,028,216 | 8.55% |
七二六研究所直接持股 | - | - | 10,944,430 | 1.73% |
七一六研究所直接持股 | - | - | 5,253,399 | 0.83% |
杰瑞集团直接持股 | - | - | 49,896,152 | 7.90% |
中船投资直接持股 | - | - | 26,355,612 | 4.17% |
国风投基金 | - | - | 21,352,015 | 3.38% |
泰兴永志 | - | - | 942,157 | 0.15% |
其他A股公众股东 | 133,863,696 | 33.91% | 133,863,696 | 21.19% |
合计 | 394,806,243 | 100.00% | 631,668,138 | 100.00% |
项目 | 2019年5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率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率 | |
流动资产 | 103,088.91 | 565,155.52 | 448.22% | 108,218.25 | 571,633.62 | 428.22% |
非流动资产 | 38,798.32 | 108,732.66 | 180.25% | 39,094.16 | 108,684.66 | 178.01% |
资产总计 | 141,887.23 | 673,888.18 | 374.95% | 147,312.41 | 680,318.28 | 361.82% |
流动负债 | 30,024.83 | 208,596.61 | 594.75% | 35,118.00 | 224,034.20 | 537.95% |
非流动负债 | 5,675.75 | 22,019.65 | 287.96% | 5,724.00 | 22,790.90 | 298.16% |
负债总计 | 35,700.58 | 230,616.26 | 545.97% | 40,842.00 | 246,825.10 | 504.34% |
资产负债率 | 25.16% | 34.22% | - | 27.72% | 36.28% | - |
(六)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1-5月财务报告以及2018年度和2019年1-5月度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形。但是鉴于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增大,而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优化、标的公司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不排除上市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出现下降的情形。同时,为了充分保护公司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与本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避免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提供了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措施。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次重组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
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8、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补偿责任。”
八、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中国海防决策程序
2018年9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8年12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8年9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8年12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9年1月8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9年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4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议案》。2019年4月1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42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有效期已届满后更新财务数据编制的本报告书及摘要等议案。
2019年7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有效期已届满后更新财务数据编制的本报告书及摘要等议案。
2、交易对方的决策程序
本次重组的8名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中船投资、杰瑞集团、国风投基金、泰兴永志已经履行通过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3、相关有权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防科工局的涉军事项审查批复;
(3)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国防科工局关于本次重组豁免信息披露的批复;
(4)标的股权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5)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审批或核准以及最终通过审批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关于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 |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 | 1、承诺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诺 | 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泰兴永志、国风投 |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海防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承诺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承诺人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中国海防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海防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承诺人在中国海防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中国海防董事会,由中国海防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中国海防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中国海防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中国海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海防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海防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中国海防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中国海防董事会,由中国海防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中国海防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中国海防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 中船重工集团 | 1、 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中国海防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中国海防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 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中国海防的股份,继续遵守本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 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中国海防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若本公司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 | 1、 承诺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中国海防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2、 本次重组结束后,承诺人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中国海防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若承诺人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泰兴永志 | 1、 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2、 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中国海防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国风投 | 1、 若本公司自取得中国海防本次发行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中国海防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中国海防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 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中国海防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中船重工集团 |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中国海防的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海防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股东身份影响中国海防的独立性,保持中国海防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
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的承诺 | 中船重工集团 | 为满足中国海防人员独立性的要求,本公司下属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部分事业编制员工已与本次重组相关标的公司(包括其下属子公司,下同)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关系转入相关标的公司。就该部分员工劳动关系变更后至其事业编制身份依法转变前的人事管理,前述研究所已与相关标的公司分别签署了《人事服务协议》。 本公司承诺:1、待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明确后,将负责督促各研究所在相关政策出台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相关人员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变、待遇改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相关费用将由相关研究所承担。 2、若因本公司或相关研究所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中国海防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七一五研究所 | 为满足中国海防人员独立性的要求,本所部分事业编制员工已与瑞声海仪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关系转入瑞声海仪。根据本所与瑞声海仪签署的《人事服务协议》,瑞声海仪委托本所代为管理该部分员工的人事档案、办理人事关系;设立专户代存瑞声海仪按照上述人员的薪酬水平依法计提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补贴(如有);并继续按照原渠道为上述人员缴纳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补贴(如有)。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本所承诺: 1、 除《人事服务协议》约定事项外,本所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干预或影响中国海防及标的公司对上述员工的日常管理,并保持上述员工的独立性。 2、 待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明确后,本所将在相关政策出台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相关人员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变、待遇改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相关费用将由本所承担。 3、 因办理上述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变、待遇改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问题或者纠纷全部由本所承担。 若因本所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中国海防受到损失,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七一六研究所 | 为满足中国海防人员独立性的要求,本所部分事业编制员工已与杰瑞控股、杰瑞电子、连云港杰瑞、青岛杰瑞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关系转入上述企业。根据本所与上述企业签署的《人事服务协议》,上述企业委托本所代为管理该部分员工的人事档案、办理人事关系;设立专户代存上述企业按照上述人员的薪酬水平依法计提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补贴(如有);并继续按照原渠道为上述人员缴纳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补贴(如有)。 本所承诺: 1、 除《人事服务协议》约定事项外,本所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干预或影响中国海防及标的公司对上述员工的日常管理,并保持上述员工的独立性。 2、 待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明确后,本所将在相关政策出台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相关人员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变、待遇改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相关费用将由本所承担。 3、 因办理上述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变、待遇改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问题或者纠纷全部由本所承担。 若因本所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中国海防受到损失,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七二六研究所 | 为满足中国海防人员独立性的要求,本所部分事业编制员工已与上中原电子、中船永志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关系转入中原电子、中船永志。根据本所与中原电子、中船永志签署的《人事服务协议》,中原电子、中船永志委托本所代为管理该部分员工的人事档案、办理人事关系;设立专户代存上述企业按照上述人员的薪酬水平依法计提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补贴(如有);并继续按照原渠道为上述人员缴纳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补贴(如有)。 本所承诺: 1、 除《人事服务协议》约定事项外,本所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干预或影响中国海防及标的公司对上述员工的日常管理,并保持上述员工的独立性。 2、 待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明确后,本所将在相关政策出台之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相关人员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变、待遇改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相关费用将由本所承担。 3、 因办理上述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变、待遇改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问题或者纠纷全部由本所承担。 若因本所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中国海防受到损失,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关于避免与中国海防同业竞争的承诺 | 中船重工集团 | 1、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属企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中国海防及其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2、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获得从事新业务的商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中国海防产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将优先将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中国海防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的商业机会具备转移给中国海防的条件。 3、如果中国海防放弃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但未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要,中国海防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将享有下述权利: (1)中国海防有权一次性或多次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购上述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及其权益的权利; (2)除收购外,中国海防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亦可以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3)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中国海防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关于规范与中国海防关联交易的承诺 | 中船重工集团 | 1、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不对中国海防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下属企事业单位”)尽量减少与中国海防的关联交易。 2、本次重组完成后,对于中国海防与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之间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件,经必要程序审核后实施,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中国海防及中国海防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若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中国海防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关于资质办理及过渡期间业务开展的承诺 | 中船重工集团 | 本次重组前,瑞声海仪、辽海装备、杰瑞电子分别承接了七一五所、七二六所及七一六所的水下信息系统等军品业务。截至本说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瑞声海仪已取得《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及《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中原电子正在办理《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根据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近日联合印发的2018年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中原电子无需再办理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杰瑞电子已取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正在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军品业务经营范围扩项工作。 在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取得开展军品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前(以下简称“过渡期间”),七一五所、七二六所及七一六所原有相关资质继续保留,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的生产经营将采用与七一五所、七二六所及七一六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或者与七一五所、七二六所及七一六所组成联合体对外投标及签署业务合同;或者由七一五所、七二六所及七一六所对外签署业务合同后交由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全部或者部分实施。 就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后续取得相关军品经营资质以及过渡期间的业务开展安排事宜,本公司作为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出具如下承诺: 1、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预计将于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取得开展军品业务所需的资质。若因无法按时取得上述资质由此导致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2、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在过渡期间能够通过与七一五所、七二六所、七一六所合作开展业务方式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3、本公司不从上述业务合同转移安排中向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及中国海防收取任何费用,本公司在收到任何实际属于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的款项后,也将立即、全额支付给该等公司。 4、若上述过渡期间的业务开展方式被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禁止,由此导致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5、在瑞声海仪和中原电子取得军工经营资质、杰瑞电子完成资质扩项后,将由该等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并开展相关军品业务。 6、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在过渡期间若不能享有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款及附加税金,或杰瑞电子、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因此受到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承担补缴及补偿责任。 若因本公司或相关研究所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中国海防受到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七一五研究所 | 本次重组前,瑞声海仪承接了本所的水下信息系统等军品业务。截至本说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瑞声海仪已取得《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在瑞声海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取得开展军品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前(以下简称“过渡期间”),本所的相关资质继续保留,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瑞声海仪将采用与本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或者与本所组成联合体对外投标及签署业务合同;或者由本所对外签署业务合同后交由瑞声海仪全部或者部分实施。 就瑞声海仪后续取得相关军品资质以及过渡期间的业务开展安排事宜,本所现出具如下承诺: 1、瑞声海仪预计将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取得开展军品业务所需的资质。若因无法按时取得上述资质由此导致瑞声海仪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所将承担赔偿责任。 2、瑞声海仪在过渡期间能够通过与本所合作开展业务方式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3、本所不从上述业务合同转移安排中向瑞声海仪及中国海防收取任何费用,本所在收到任何实际属于瑞声海仪的款项后,也将立即、全额支付给瑞声海仪。 4、若上述过渡期间的业务开展方式被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禁止,由此导致瑞声海仪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所将承担赔偿责任。 5、在瑞声海仪取得军工经营资质后,将由瑞声海仪直接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并开展相关军品业务。 6、瑞声海仪在过渡期间若不能享有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款及附加税金,或瑞声海仪因此受到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所将以现金方式承担补缴及补偿责任。 若因本所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中国海防受到损失,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七一六研究所 | 本次重组前,杰瑞电子承接了本所的水下信息系统等军品业务。截至本说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杰瑞电子已取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正在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军品业务经营范围扩项工作。 在杰瑞电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取得开展军品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前(以下简称“过渡期间”),本所的相关资质继续保留,杰瑞电子采用与本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或者与本所组成联合体对外投标及签署业务合同;或者由本所对外签署业务合同后交由杰瑞电子全部或者部分实施。 就杰瑞电子后续取得相关军品经营资质以及过渡期间的业务开展安排事宜,本所现出具如下承诺: 1、杰瑞电子预计将于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取得开展军品业务所需的资质。若因无法按时取得上述资质由此导致杰瑞电子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所将承担赔偿责任。 2、杰瑞电子在过渡期间能够通过与本所合作开展业务方式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3、本所不从上述业务合同转移安排中向杰瑞电子及中国海防收取任何费用,本所在收到任何实际属于杰瑞电子的款项后,也将立即、全额支付给杰瑞电子。 4、若上述过渡期间的业务开展方式被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禁止,由此导致杰瑞电子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所将承担赔偿责任。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5、在杰瑞电子完成资质扩项后,将由杰瑞电子直接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并开展相关军品业务。 6、杰瑞电子在过渡期间若不能享有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款及附加税金,或杰瑞电子因此受到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所将以现金方式承担补缴及补偿责任。 若因本所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中国海防受到损失,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七二六研究所 | 本次重组前,中原电子承接了本所的水下信息系统等军品业务。截至本说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中原电子正在办理《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根据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近日联合印发的2018年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中原电子无需再办理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在中原电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取得开展军品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前(以下简称“过渡期间”),本所的相关资质继续保留,中原电子将采用与本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或者与本所组成联合体对外投标及签署业务合同;或者由本所对外签署业务合同后交由中原电子全部或者部分实施。 就中原电子后续取得相关军品经营资质以及过渡期间的业务开展安排事宜,本所作为中原电子的间接股东,现出具如下承诺: 1、中原电子预计将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取得开展军品业务所需的资质。若因无法按时取得上述资质由此导致中原电子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所将承担赔偿责任。 2、中原电子在过渡期间能够通过与本所合作开展业务方式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3、本所不从上述业务合同转移安排中向中原电子及中国海防收取任何费用,本所在收到任何实际属于中原电子的款项后,也将立即、全额支付给中原电子。 4、若上述过渡期间的业务开展方式被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禁止,由此导致中原电子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所将承担赔偿责任。 5、在中原电子取得军工经营资质后,将由中原电子直接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并开展相关军品业务。 6、中原电子在过渡期间若不能享有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款及附加税金,或中原电子因此受到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所将以现金方式承担补缴及补偿责任。 若因本所违反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中国海防受到损失,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 | 1、承诺人所持有的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2、承诺人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投资、泰兴永志、国风投 | 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3、承诺人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因承诺人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承诺人承担。 4、承诺人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承诺人承担。 5、承诺人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给中国海防造成的一切损失。 | |
关于业绩摊薄事项的说明与承诺 | 中船重工集团 |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与本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避免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提供了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措施。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中国海防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8、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补 |
承诺事项 | 承诺方 | 承诺主要内容 |
偿责任。 | ||
关于质押对价股份事项的承诺 |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中船投资、杰瑞集团 | 1、本公司保证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2、未来质押对价股份时,本公司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中国海防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的议案已由公司非关联董事予以表决通过,并取得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对本次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十三、中船重工集团通过本次重组提高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可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本次重组前,中船重工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66.09%;本次重组完成后,中船重工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仍将超过50%。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重组前后,中船重工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均超过50%,且不影响中国海防的上市地位,因此中船重工集团通过本次重组提高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可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
十四、本次交易涉及向交易所或主管部门申请信息披露豁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防科工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国防科工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管理工作。
本次交易的保密信息已由标的公司、中船重工集团保密办、上市公司按照其保密管理制度及程序进行了保密审核和脱密处理。中船重工集团将就本次交易及其安全保密工作方案整体上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就此出具了批复(科工财审[2018]1686号)。
十五、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资格。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到指定网站(www.sse.com.cn)浏览本报告书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重大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风险
本次重组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根据《128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自查,在剔除大盘、行业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A 股在停牌前20 个交易日的波动未超过20.00%,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尽管上市公司停牌前股价未发生异常波动,且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积极主动进行内幕信息管理,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了股票买卖的自查报告,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但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避免自查范围以外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风险。如相关人员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本次重组将存在因此被暂停或终止审核的风险。
2、本次重组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大幅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都可能较本报告书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重组审批风险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3)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批准;
(5)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国防科工局关于豁免信息披露的批复;
(6)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7)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已经本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
2、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如下: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组存在审批风险。
(三)交易标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以201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675,025.01万元,较账面值增值率较高。
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鉴于资产评估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相关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本次评估中包含的相关假设、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等因素的不可预期变动,可能将对本次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的风险。
(四)业绩承诺实现的风险
本次重组拟置入的部分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部分资产的评估值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相关交易对方承诺在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2019
年、2020年、2021年,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盈利补偿期间顺延)内的每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对应的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为计算依据,并且还应扣除本次重组完成后中国海防追加投资带来的收益及其节省的财务费用)合计不低于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的总和,否则补偿义务人需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中国海防进行补偿。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可能出现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在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值的情况。尽管交易双方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方案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但如果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经营情况未达预期、业绩承诺无法实现,进而影响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军工涉密信息脱密处理的风险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主要包括涉军企业,对外信息披露需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本次交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涉密信息脱密处理。本次交易的保密信息已由标的公司、中船重工集团保密办、上市公司按照其保密管理制度及程序进行了保密审核和脱密处理。中船重工集团已就本次交易及其安全保密工作方案整体上报国防科工局,并已取得豁免信息披露的批复意见。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脱密处理或申请豁免披露信息外,上市公司不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报告书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要求,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保证本报告书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因军工企业行业特殊规定而采取的信息披露处理方式,可能导致投资者阅读本报告书时对部分信息了解不够充分,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针对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旨在推动相关行业实现结构优化调整,促进产业升级。若行业政策出现不利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的变化,则将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主要为涉军企业,其生产的水下信息探测与对抗类产品、水下信息装备系统及配套设备等广泛应用于我国国防事业,受国家国防政策及军事装备采购投入的影响较大。若未来我国在相关领域的预算减少导致国防装备订货量下降,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掌握了大量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并及时通过申请专利,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等手段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随着公司研发成果的持续积累和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张,以及产品技术复杂性及专利技术应用的广泛性而可能导致存在技术失密或专利技术纠纷风险,由此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水下信息系统装备等制造所需要的技术在持续升级、相关产品在不断创新,对公司产品研发、技术水准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出现研发投入不足、技术水准提升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等问题,将可能对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产生冲击。
(三)盈利能力季节性波动风险
受水下信息系统行业产品特点及交付周期因素影响,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产品交付及收入确认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前三季度的收入和利润通常维持在较低的水平,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因此,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存在较大的季节性波动风险。同时,由于水下信息系统产品构造复杂、质量及技术指标要求较高,在生产研制过程中以及交付客户前需履行军方检验程序,存在无法按预期时间交付产品的风险。
当产品无法按预期交付时,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会及时通过多种方式与特定用户进行沟通,由于无法按预期交付主要是由客观原因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因此特定用户通常
会同意将合同交付期延后。另外,重组完成后公司将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强与上游供应商的协同作业、密切配合,带动产业链整体生产效率和快速响应能力,在生产环节降低产品交付风险。
(四)业务资质风险
本次重组前,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下属企业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分别承接了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七一六研究所的水下信息系统等军品业务。根据相关法规对企业开展军品业务所需的生产经营资质要求,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需要具备相关军工资质,并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军品业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原电子尚未取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根据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近日联合印发的2018年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中原电子无需再办理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杰瑞电子已取得《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正在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及《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的军品业务经营范围扩项工作,其中《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已通过审查、尚待核发证书;瑞声海仪已取得《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正在办理《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在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取得开展军品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前(以下简称“过渡期间”),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七一六研究所原有相关资质继续保留,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生产经营将采用分别与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七一六研究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方式进行,或者分别与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七一六研究所组成联合体对外投标及签署业务合同;或者分别由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七一六研究所对外签署业务合同后交由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全部或者部分实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取得相关军品业务资质仍存在不确定性,杰瑞电子完成军品业务资质扩项仍存在不确定性。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持有上述标的或标的下属企业的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出具《关于本次重组涉及的军工资质办理及过渡期间业务开展的安排的说明与承诺函》承诺如下:“1、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预计将于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办理取得开展军品业务所需的资质。若因无法按时
取得上述资质由此导致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2、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在过渡期间能够通过与七一五所、七二六所、七一六所合作开展业务方式进行正常生产经营。3、本公司不从上述业务合同转移安排中向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及中国海防收取任何费用,本公司在收到任何实际属于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的款项后,也将立即、全额支付给该等公司。4、若上述过渡期间的业务开展方式被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禁止,由此导致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或中国海防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5、在瑞声海仪和中原电子取得军工经营资质、杰瑞电子完成资质扩项后,将由该等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并开展相关军品业务。6、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及杰瑞电子在过渡期间若不能享有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款及附加税金,或杰瑞电子、瑞声海仪、中原电子因此受到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公司将以现金方式承担补缴及补偿责任。”
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也分别出具了《关于本次重组涉及的资质办理及过渡期间业务开展的安排的说明与承诺函》,分别对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的军品业务资质办理或军品业务资质扩项进行了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七一六研究所已就过渡期间的业务开展模式取得军方代表书面同意,并本次重组方案已经获得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批准。
(五)增值税减免优惠的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军品业务的纳税人自产的销售给其他纳税人的军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分别承接了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从事相关军工电子信息业务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生产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生产条件等要素。由于承接时间较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尚未取得所承接上述研究所业务的军品免税的认定。如果中原电子、杰瑞电子未来不能取得军品免税的认定或取得时间晚于预期,将会对上市公司未来的净利润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风险,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已分别在《关于本次重组涉及的资质办理及过渡期间业务开展的安排的说明与承诺函》中承诺,“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在过渡期间若不能享有军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而被主
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增值税款及附加税金,或瑞声海仪/中原电子/杰瑞电子因此受到罚款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以现金方式承担补缴及补偿责任”。
(六)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为军品业务,部分标的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标的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系军工行业的特殊性,军品合格供应商准入资质及名录范围所致。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果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未来出现较大波动、军品采购速度放缓,将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七)所得税优惠变动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部分标的公司及下属单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来若标的资产因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或者相关主体在现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后无法被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原因,导致该等标的公司无法继续获得相应税收优惠,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经营业绩。
三、上市公司经营和业绩变化的风险
(一)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标的公司的注入,上市公司将新增水下信息探测、水下信息获取及水下信息对抗系统及装备业务,进而实现水下信息系统各专业领域的全覆盖。但由于标的资产涉及业务范围较广,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实际整合尚需一定时间,因此上市公司能否通过整合保持标的公司原有竞争优势并充分发挥本次交易标的之间的协同效应仍然具有不确定性。鉴于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存在无法在短期内完成业务整合或业务整合效果不佳的风险。
(二)大股东控制风险
本次交易前,中船重工集团持有上市公司66.09%的股份,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的情形下,预计中船重工集团合计持股比例将进一步上升。控股股东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影响公司战略和重大决策,若权利行使不当则可能对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中船重工集团
已出具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上市公司亦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保持公司独立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重组拟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支付现金收购标的资产的对价、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公司拟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组后,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78,961,248股,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20,125.91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受股票市场波动、监管政策导向、特定投资者认购能力等因素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在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下,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影响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财务风险。
(四)股价波动的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影响,从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的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贯彻落实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
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做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部署,要求坚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作为国资委直属的大型央企,中船重工集团秉承“让海洋装备驰骋深远海、让海洋装备技术跨进陆空天”的理念,按照建设船舶行业技术领先、产融一体的创新型全球领军企业的战略规划,持续深化国企改革,通过本次重组,在资本层面进一步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的资源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中国海防高质量发展。
2、积极推动主业资产逐步注入上市公司
根据《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大力推进改制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
近年来,中船重工集团积极推动主业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相关工作。2017年,中船重工集团已将长城电子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为水下信息传输系统及装备业务;本次重组拟进一步将下属水下信息探测、水下信息获取及水下信息对抗系统及装备业务等电子信息板块业务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助于完善和丰富上市公司的业务领域,提升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
本次资本运作拟注入上市公司的部分标的资产原属于研究所资产,在相关业务领域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显著。本次交易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激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的转化效率,从而提高现有业务的经济效益。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打造专业化电子信息产业板块平台,发挥业务协同效应
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中船重工集团下属电子信息产业板块整合进入中国海防,形成专业化的电子信息业务资本平台,业务范围涵盖信息探测与对抗专业、水下信息装备系统及配套设备等。通过集中资源进行专业化管理,有助于增强电子信息业务发展的协同效应,进而推动电子信息业务的跨越式发展。
2、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力
本次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涵盖各类电子信息产业,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业务范围和产品线,在目前的水声信息传输系统及装备业务基础上新增水下信息探测、水下信息获取及水下信息对抗系统及装备等业务,全面提升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实现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共赢。
3、借助上市平台资本运作,推动行业深度发展
中船重工集团作为我国船舶工业的骨干力量,肩负海军装备现代化建设的神圣使命和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历史重任。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够发挥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功能,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更深程度上推进行业深度发展。
在提升中船重工集团资产证券化率的基础上,利用上市平台扩大融资规模,解决上市公司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本次重组的同时通过募集配套资金,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提高电子信息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水平,为更好地推动企业可持续和规范发展。
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个部分。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交易对方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国风投基金、泰兴永志。本次重组支付现金的交易
对方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及杰瑞集团。
2、标的资产及交易作价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及支付作价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标的资产 | 交易作价 |
1 | 海声科技100.00%股权 | 325,336.77 |
2 | 辽海装备100.00%股权 | 67,276.05 |
3 | 杰瑞控股100.00%股权 | 133,877.14 |
4 | 杰瑞电子54.08%股权 | 132,996.59 |
5 | 青岛杰瑞62.48%股权 | 13,175.52 |
6 | 中船永志49.00%股权 | 2,362.93 |
合计 | 675,025.01 |
序号 | 交易对方 | 标的资产 | 支付对价 | |
股份对价 | 现金对价 | |||
1 | 中船重工集团 | 海声科技51%股权 | 141,033.49 | 24,888.26 |
辽海装备52%股权 | 29,736.01 | 5,247.53 | ||
小计 | 170,769.50 | 30,135.79 | ||
2 | 七一五研究所 | 海声科技49%股权 | 135,502.77 | 23,912.25 |
3 | 七二六研究所 | 辽海装备48%股权 | 27,448.63 | 4,843.87 |
4 | 七一六研究所 | 青岛杰瑞62.48%股权 | 13,175.52 | 0.00 |
5 | 杰瑞集团 | 杰瑞控股20%股权 | 22,759.11 | 4,016.31 |
杰瑞电子48.97%股权 | 102,380.43 | 18,067.13 | ||
小计 | 125,139.55 | 22,083.45 | ||
6 | 中船投资 | 杰瑞控股40%股权 | 53,550.85 | 0.00 |
杰瑞电子5.10%股权 | 12,549.02 | 0.00 | ||
小计 | 66,099.87 | 0.00 |
序号 | 交易对方 | 标的资产 | 支付对价 | |
股份对价 | 现金对价 | |||
7 | 国风投 | 杰瑞控股40%股权 | 53,550.85 | 0.00 |
8 | 泰兴永志 | 中船永志49%股权 | 2,362.93 | 0.00 |
合计 | 594,049.63 | 80,975.38 |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90% |
前20个交易日 | 29.51 | 26.57 |
前60个交易日 | 27.93 | 25.14 |
前120个交易日 | 29.30 | 26.37 |
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25.14元/股。
2018年5月16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5,767,4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2元(含税)。2018年7月12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按照上述价格调整方法对本次现金红利进行除息计算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调整为25.08元/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于2018年11月27日收盘后触发向下价格调整机制,即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跌幅超过15%;且公司股价在此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跌幅超过15%。因此,本次交易已经触发价格调整机制。
2019年2月12日,中国海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不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在定价基准日后至本次股份发行日期间,除上述利润分配事项、价格调整事项外,如本公司再进行任何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致使本公司股票需要进行除权、除息的情况,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新增股份价格为P1(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K)
上述两项若同时进行:P1=(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K)/(1+N+K)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最终股份发行价格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价格为准。
6、股份发行数量及现金支付金额
根据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总对价为675,025.01万元,其中 594,049.63万元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形式支付,80,975.38万元对价以现金形式支付。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股份数量按向下取整原则精确至个位数,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由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
2018年5月16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95,767,49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2元(含税)。2018年7月12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按照上述价格调整方法对本次现金红利进行除息计算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价格调整为25.08元/股。
据此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向重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为236,861,895股,具体情况如下:
重组交易对方 | 对应标的资产 | 以股份支付对价 (万元) | 发行股份数 (股) | 现金支付的对价 (万元) |
中船重工集团 | 海声科技51%股权 | 141,033.49 | 56,233,449 | 24,888.26 |
辽海装备52%股权 | 29,736.01 | 11,856,465 | 5,247.53 | |
小计 | 170,769.50 | 68,089,914 | 30,135.79 | |
七一五研究所 | 海声科技49%股权 | 135,502.77 | 54,028,216 | 23,912.25 |
七二六研究所 | 辽海装备48%股权 | 27,448.63 | 10,944,430 | 4,843.87 |
七一六研究所 | 青岛杰瑞62.48%股权 | 13,175.52 | 5,253,399 | 0.00 |
杰瑞集团 | 杰瑞控股20%股权 | 22,759.11 | 9,074,607 | 4,016.31 |
杰瑞电子48.97%股权 | 102,380.43 | 40,821,545 | 18,067.13 |
重组交易对方 | 对应标的资产 | 以股份支付对价 (万元) | 发行股份数 (股) | 现金支付的对价 (万元) |
小计 | 125,139.55 | 49,896,152 | 22,083.45 | |
中船投资 | 杰瑞控股40%股权 | 53,550.85 | 21,352,015 | 0.00 |
杰瑞电子5.10%股权 | 12,549.02 | 5,003,597 | 0.00 | |
小计 | 66,099.87 | 26,355,612 | 0.00 | |
国风投基金 | 杰瑞控股40%股权 | 53,550.85 | 21,352,015 | 0.00 |
泰兴永志 | 中船永志49%股权 | 2,362.93 | 942,157 | 0.00 |
合计 | 594,049.63 | 236,861,895 | 80,975.38 |
7、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因素、行业因素造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本次交易拟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不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①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本次重组可进行价格调整的期间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证监会核准前。
(4)触发条件
中国海防审议本次交易的第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出现下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重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①向下调整
A.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跌幅超过15%;
且
B.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跌幅超过15%。
②向上调整
A.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涨幅超过15%;且B.上市公司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涨幅超过15%。
(5)调价基准日
调价触发条件满足(即“(4)触发条件”中向上或向下调整中的A且B项条件满足)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调价触发条件成就当日。
若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上市公司应在调价触发条件首次成就的交易日当日与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满足当日孰晚起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在可调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可且仅可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后续不可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发行价格调整后,标的资产的定价不变,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8)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事项
在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再作相应调整。
(9)触发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交易已于2018年11月27日收盘后触发向下价格调整机制,即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连续30个交易日期间,上证综指(000001.SH)或申万国防军工指数(801740.SI)有至少20个交易日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点数(即3,159.05点或1,274.09点)跌幅超过15%;且公司股价在此期间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收盘价较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年4月13日)收盘价扣减上市公司2017年权益分配(即0.062元/股)后的价格(即31.71元/股)跌幅超过15%。因此,本次交易已经触发价格调整机制。
2019年2月12日,中国海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不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不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8、锁定期安排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此外,对于中船重工集团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继续遵守中船重工集团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并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泰兴永志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
对于国风投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若国风投自取得公司本次发
行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杰瑞控股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9、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过渡期间,本次重组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的部分由相关交易对方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时各自持股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过渡期间,本次重组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由相关交易对方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时各自持股的比例享有或承担。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股份比例共享。
10、业绩补偿承诺安排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重组由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作为重组补偿义务人就采用收益法定价的标的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的股权及相关资产(以下合称“业绩承诺资产”)未来盈利进行承诺和补偿安排。
上市公司已分别与上述重组补偿义务人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本次重组业绩承诺及补偿方式进行了如下安排:
(1)业绩承诺资产
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01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02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3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4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5号、中企华评报字JG(2018)0013-06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标的资产在本次评估中采取收益法评估的资产及其评估值和交易作价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 | 收益法评估资产范围 | 评估值 | 交易作价 |
1 | 海声科技本部 | 专利权 | 1,680.00 | 1,680.00 |
2 | 双威智能 | 专利权 | 152.80 | 152.80 |
3 | 英汉超声 | 专利权 | 43.51 | 43.51 |
4 | 瑞声海仪 | 全部净资产 | 248,874.96 | 248,874.96 |
5 | 辽海装备本部 | 专利权 | 861.31 | 861.31 |
6 | 辽海输油 | 专利权 | 247.32 | 247.32 |
7 | 海通电子 | 软件著作权 | 99.55 | 99.55 |
8 | 中船永志 | 专利权 | 472.06 | 472.06 |
9 | 中原电子 | 全部净资产 | 39,805.52 | 39,805.52 |
10 | 青岛杰瑞本部、青岛工控 |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 | 2,286.00 | 2,286.00 |
11 | 连云港杰瑞 |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 | 756.00 | 756.00 |
12 | 杰瑞电子 | 全部净资产 | 245,937.79 | 245,937.79 |
合计 | - | 541,216.82 | 541,216.82 |
公司名称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公司名称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海声科技(母公司) | 2,706.27 | 3,066.61 | 3,299.94 |
双威智能 | 1,452.13 | 1,594.92 | 1,684.19 |
英汉超声 | 35.71 | 43.24 | 50.29 |
瑞声海仪 | 19,918.79 | 22,737.55 | 25,462.18 |
辽海装备(母公司) | 1,297.19 | 1,388.75 | 1,455.20 |
辽海输油 | 213.42 | 266.38 | 325.57 |
海通电子 | 31.05 | 38.14 | 45.14 |
中船永志 | 503.00 | 578.39 | 671.77 |
中原电子 | 3,591.46 | 3,944.78 | 4,238.73 |
青岛杰瑞(母公司)、杰瑞工控 | 900.28 | 2,164.08 | 2,965.05 |
连云港杰瑞 | 800.35 | 1,200.14 | 1,872.89 |
杰瑞电子 | 23,966.67 | 28,884.40 | 32,768.92 |
相关公司 | 补偿义务人 | 补偿比例 |
海声科技(母公司) | 中船重工集团 | 51% |
七一五研究所 | 49% | |
双威智能 | 中船重工集团 | 51% |
相关公司 | 补偿义务人 | 补偿比例 |
七一五研究所 | 49% | |
英汉超声 | 中船重工集团 | 51% |
七一五研究所 | 49% | |
瑞声海仪 | 中船重工集团 | 51% |
七一五研究所 | 49% | |
辽海装备(母公司) | 中船重工集团 | 52% |
七二六研究所 | 48% | |
辽海输油 | 中船重工集团 | 52% |
七二六研究所 | 48% | |
海通电子 | 中船重工集团 | 52% |
七二六研究所 | 48% | |
中船永志 | 中船重工集团 | 26.52% |
七二六研究所 | 24.48% | |
中原电子 | 中船重工集团 | 52% |
七二六研究所 | 48% | |
青岛杰瑞(母公司) | 七一六研究所 | 62.48% |
中船投资 | 30.02% | |
杰瑞集团 | 7.50% | |
青岛工控 | 七一六研究所 | 62.48% |
中船投资 | 30.02% | |
杰瑞集团 | 7.50% | |
连云港杰瑞 | 中船投资 | 80% |
杰瑞集团 | 20% | |
杰瑞电子 | 中船投资 | 41.85% |
杰瑞集团 | 58.15% |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相关公司合计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相关公司合计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相关公司各年合计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合计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其中,净利润数均以相关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确定。盈利补偿期间内每一年度补偿金独立计算,如果某一年度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按照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红,则补偿义务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年度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应无偿赠予公司。
应补偿股份总数确定后,该等应补偿股份由未完成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对应的交易对方承担,各补偿义务人之间的分配方式如下:
各补偿义务人就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的业绩承诺未完成率÷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的业绩承诺未完成率合计数)×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该补偿义务人在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中的补偿比例。
业绩承诺未完成率=(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当年预测净利润数-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当年实际净利润数)/该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当年预测净利润数。
各补偿义务人在相关公司中的补偿比例详见本节“10、业绩补偿承诺安排”之“(3)业绩承诺主体”。
(5)补偿上限
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股份补偿的上限为:其各自通过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对价(包括基于本次交易而衍生取得的中国海防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并且,上述补偿义务人不得因股份补偿导致其合计持有中国海防股份的比例低于国防科工局所要求的绝对控股比例。
在盈利补偿期间内,若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按照股份补偿上限所补偿的合计股份
数量不足以补偿各补偿义务人在各会计年度应补偿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总数”),则补偿义务人应先按照股份补偿上限进行股份补偿,并就补偿股份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中国海防进行补偿。其各自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股份补偿比例=(股份补偿上限-累积已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各补偿义务人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的各补偿义务人就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股份补偿比例
各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现金数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计算的各补偿义务人就各未实现盈利预测的相关公司应补偿的股份数-各补偿义务人实际补偿的股份数量)。
(6)补偿方式
公司确定每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后,应在两个月内就应补偿股份的股份回购及注销事宜制定议案并召开股东大会。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公司将按照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议案,则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需补偿股份的各补偿义务人,该等补偿义务人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送给该等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获赠股份。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或股份赠送方案届时将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实施。
如果补偿义务人须向公司补偿利润,补偿义务人需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协助公司办理完成本条上述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补偿现金的支付手续。
(7)减值测试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公司还应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出现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义务人补偿期限内累积补偿金额的情况,相关补偿义务人将向公司另行补偿股份,具体情形及补偿安排以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准。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组中,中国海防拟同时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320,125.91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1、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1)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20,125.91万元,未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的100%。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根据《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海防股票交易均价的90%。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同时根据2017年2月15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394,806,243股的20%,即78,961,248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后,如特定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的总和超过78,961,248股,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78,961,248股,即遵循特定投资者认购股份数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两者孰低原则。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现金分配、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
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上限,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2)股份锁定期
本次配套融资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相关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20,125.91万元,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支付现金收购标的资产的对价、标的公司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 | 海洋防务XXXX探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瑞声海仪 | 103,131 | 33,000 |
2 | 水声侦察装备产业化XXXX建设项目 | 海声科技 | 11,138 | 5,500 |
3 | 工业智能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 双威智能 | 10,353 | 5,500 |
4 | 海洋信息电子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 杰瑞电子 | 61,998 | 27,827 |
5 | 智能装备及数字化车间产业化项目 | 连云港杰瑞 | 15,325 | 7,016 |
6 | 通信导航及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 | 青岛杰瑞 | 22,564 | 10,157 |
7 | 水声探测及对抗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 辽海装备 | 12,500 | 10,000 |
相关项目总投资金额 | - | 237,009 | 99,000 | |
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 140,150.53 | |||
支付现金对价 | 80,975.38 | |||
合计 | 320,125.91 |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国风投、泰兴永志。其中中船重工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杰瑞集团、中船投资为中船重工集团所控制的下属企事业单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也未曾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17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资产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上市公司 | 161,538.37 | 109,986.20 | 36,275.04 |
标的资产 | 450,097.09 | 268,997.14 | 251,816.35 |
本次重组交易金额 | 675,025.01 | 675,025.01 | N/A |
标的资产相关指标与交易金额孰高值 | 675,025.01 | 675,025.01 | 251,816.35 |
财务指标占比 | 417.87% | 613.74% | 694.19% |
电广通”)53.47%股权完成股权过户登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中国电子变更为中船重工集团,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2016年11月17日,中电广通公告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拟向中国电子出售相关资产与负债,并向中船重工集团发行股份购买长城电子100%股权。上述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并于2017年9月15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核准批复。2017年10月23日,上述交易实施完成。
鉴于上市公司2016年重大资产重组已经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履行重组上市审核程序并已完成交割,并且本次交易是在前次重组上市完成后,根据中船重工集团巩固中国海防作为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平台地位的战略而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关于“累计首次原则”的相关要求。此外,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中船重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四、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中国海防决策程序
2018年9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8年12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8年9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8年12月2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9年1月8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
2019年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4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不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的议案》。
2019年4月1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42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有效期已届满后更新财务数据编制的重组报告书及摘要等议案。
2019年7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有效期已届满后更新财务数据编制的本报告书及摘要等议案。
2、交易对方的决策程序
本次重组的8名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七一五研究所、七一六研究所、七二六研究所、中船投资、杰瑞集团、国风投基金、泰兴永志已经履行通过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3、相关有权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防科工局的涉军事项审查批复;
(3)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国防科工局关于本次重组豁免信息披露的批复;
(4)标的股权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5)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重组的批准。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上述审批或核准以及最终通过审批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主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的预计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展,将在当前业务基础上新增
水下信息探测、水下信息获取及水下信息对抗系统及装备业务等等领域的业务,业务协同进一步加强,行业地位进一步巩固,整体价值得到有效提升,实现中国海防对水下电子信息系统各专业全覆盖。本次交易将公司打造成为中船重工集团旗下电子信息产业板块的平台,整合中船重工集团资源并依托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公司行业整合经验和运营能力,实现快速、健康的跨越式发展。本次交易后,公司在资产规模、收入规模、产品布局等各方面都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相关业务及资产将进入上市公司,有助于丰富公司盈利增长点,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1-5月财务报告以及2018年度和2019年1-5月度备考财务报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5月31日/2019年1-5月 | 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变动率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变动率 | |
资产总计 | 141,887.23 | 673,888.18 | 374.95% | 147,312.41 | 680,318.28 | 361.82% |
负债合计 | 35,700.58 | 230,616.26 | 545.97% | 40,842.00 | 246,825.10 | 504.3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6,186.65 | 443,271.92 | 317.45% | 106,470.40 | 433,493.17 | 307.15% |
营业收入 | 8,251.92 | 139,024.77 | 1584.76% | 35,055.86 | 353,648.85 | 908.8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87.62 | 8,964.23 | - | 6,749.32 | 51,789.43 | 667.33% |
净资产收益率 | -0.27% | 2.05% | - | 6.03% | 12.78% |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 | 0.14 | - | 0.17 | 0.82 | - |
项目 | 2019年1-5月 | 2018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关联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 256.90 | 3,550.74 | 6,062.05 | 15,621.00 |
营业成本 | 4,296.76 | 89,180.22 | 17,628.38 | 225,617.48 |
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 5.98% | 3.98% | 34.39% | 6.92% |
项目 | 2019年1-5月 | 2018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交易前 | 交易后 | |
关联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 2,934.30 | 34,145.36 | 12,954.44 | 110,200.26 |
营业收入 | 8,251.92 | 139,024.77 | 35,055.86 | 353,648.85 |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35.56% | 24.56% | 36.95% | 31.16% |
阶段 | 主要业务 | 集团下属类似业务情况 |
本次交易前 | 水下信息传输系统及配套装备 | 不存在 |
阶段 | 主要业务 | 集团下属类似业务情况 |
本次交易注入 | 水下信息获取系统及配套装备 | 七一五研究所存在少量水下信息获取系统业务,与本次辽海装备注入的水下信息获取系统在型号、功能上存在明确区分,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
水下信息探测与对抗系统及配套装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七五〇试验场生产的水声对抗器材,与本次注入的水声对抗器材在产品形态、性能、工作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具有可替代性 | |
水下指控系统及配套装备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七研究所研制的事水面装备信息系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九研究所研制的信息系统主要应用于地面装备,与本次注入的水下装备信息系统在任务下达单位、最终应用领域及用途、产品技术性能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互相不具有可替代性 | |
军民用卫星导航 | 不存在 | |
智能交通和LED照明 | 不存在 |
股东名称 | 本次重组前 | 本次重组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中船重工合计持股 | 260,942,547 | 66.09% | 475,510,270 | 75.28% |
其中:中船重工直接持股 | 260,942,547 | 66.09% | 329,032,461 | 52.09% |
七一五研究所直接持股 | - | - | 54,028,216 | 8.55% |
七二六研究所直接持股 | - | - | 10,944,430 | 1.73% |
七一六研究所直接持股 | - | - | 5,253,399 | 0.83% |
杰瑞集团直接持股 | - | - | 49,896,152 | 7.90% |
中船投资直接持股 | - | - | 26,355,612 | 4.17% |
股东名称 | 本次重组前 | 本次重组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国风投基金 | - | - | 21,352,015 | 3.38% |
泰兴永志 | - | - | 942,157 | 0.15% |
其他A股公众股东 | 133,863,696 | 33.91% | 133,863,696 | 21.19% |
合计 | 394,806,243 | 100.00% | 631,668,138 | 100.00% |
项目 | 2019年5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率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率 | |
流动资产 | 103,088.91 | 565,155.52 | 448.22% | 108,218.25 | 571,633.62 | 428.22% |
非流动资产 | 38,798.32 | 108,732.66 | 180.25% | 39,094.16 | 108,684.66 | 178.01% |
资产总计 | 141,887.23 | 673,888.18 | 374.95% | 147,312.41 | 680,318.28 | 361.82% |
流动负债 | 30,024.83 | 208,596.61 | 594.75% | 35,118.00 | 224,034.20 | 537.95% |
非流动负债 | 5,675.75 | 22,019.65 | 287.96% | 5,724.00 | 22,790.90 | 298.16% |
负债总计 | 35,700.58 | 230,616.26 | 545.97% | 40,842.00 | 246,825.10 | 504.34% |
资产负债率 | 25.16% | 34.22% | - | 27.72% | 36.28% | - |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与本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避免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提供了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措施。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次重组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员工
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8、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补偿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之盖章页)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