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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策医疗: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3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2 年 8 月 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釆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7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吕建明、王毅、张华:

经查,我局发现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关联交易未披露

2021年10月19日至12月30日期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涉及金额14,320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资助及投资出资情况披露不准确

1. 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2017年12月9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向银行融资并签署〈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方案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方将按照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经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2018-2020年期间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截至检查日未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不符。

2. 未同比例出资

公司投资壹号基金的公告中称“货币形式逐期同比例出资”。公司2021年10月19日向壹号基金出资14,326.79万元,吕建明2021年12月30日出资1.5亿元;其他方截至 2022年7月1日累计出资1.5亿元,尚有5,000万元出资款未到位。其他

方出资的实际情况与公告披露不符。

(三)上市公司独立性欠缺

在印章管理上,公司存在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印章管理使用同一个0A系统进行审批的情形。在人员管理上,存在公司财务人员同时申请使用上市公司印章和关联方印章的情况。在资金管理上,存在关联方资金支付由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审批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吕建明、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毅、董事会秘书张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上述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内容,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将认真总结并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培训,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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