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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证券代码:600761 证券简称:安徽合力 公告编号:临2022-063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7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47.50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47,505,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27,271.8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3,177,728.11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12月19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35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合肥南七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子公司、银行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2月29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银行账户存储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81123010111008817912,043,206,127.83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7349001015106660.00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扩建及智能制造南方基地项目
安徽合力(六安)铸造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路支行200103343688666000000110.00合力(六安)高端铸件及深加工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13030073193002315800.00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扩建及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注:1、截至2022年12月29日,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为2,043,206,127.83元,超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28,399.72元为账户近期存储金额结息。

2、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路支行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车站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龙子湖支行的分支机构。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招商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信银行合肥南七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811230101110088179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新能源电动托盘车、堆垛车整机及关键零部件制造建设项目(2)工业车辆离散型制造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子公司实施的(1)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扩建及智能制造南方基

地项目(2)合力(六安)高端铸件及深加工研发制造基地项目(3)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扩建及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需由甲方各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前另行开设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补充签订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

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昭、卫进扬可以在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在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前通知乙方,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公司子公司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和招商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73490010151066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扩建及智能制造南方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母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昭、卫进扬可以在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在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前通知乙方,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公司子公司安徽合力(六安)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和招商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2001033436886660000001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合力(六安)高端铸件及深加工研发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昭、卫进扬可以在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在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前通知乙方,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公司子公司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和招商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龙子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130300731930023158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扩建及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母公司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昭、卫进扬可以在工作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在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前通知乙方,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公司子公司衡阳合力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公司子公司安徽合力(六安)铸造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公司子公司蚌埠液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龙子湖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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