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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独立董事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9

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过与董事会及相关人员的充分交流与沟通,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同意上述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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