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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证券代码:600760 证券简称:中航沈飞 公告编号:2024-013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预留权益失效的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196.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6,053万股的

0.1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已超过12个月,公司未明确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根据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已失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1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2022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获得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编号:

2022-063),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授予方案的批复》(人字〔2022〕59号),航空工业集团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授予方案。

(三)2023年2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四)2023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了《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编号:2023-008),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朱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10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公示期满,没有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

规性提出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编号:2023-009)。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2023年3月17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七)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拟实施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八)2023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编号:

2023-011),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九)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股份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编号:2023-030),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完成本激励计划的股份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223名激励对象授予783.0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已超过12个月,公司未明确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的196.5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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