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公司总经理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推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聚文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聚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邢一新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邢一新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邢一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此页无正文,系《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文山
邢冬梅
张云龙
朱 军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