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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3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3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确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或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六条 公司资本运营或相关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方案;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资本运营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及其他基本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公司资本运营或相关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或建议并提交战略委员会;

(三)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需要,提供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资本运营或相关管理部门的提案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形成正式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资本运营或相关管理部门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同意后,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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