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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阳能源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结果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1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48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

的结果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红阳能源”)于 2019年8月14日刊登了《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就一致行动人西藏山南锦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山南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西藏山南锦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三家合伙企业分别简称“锦天投资”、“锦瑞投资”和“锦强投资”)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合计所持有的红阳能源股份127,011,6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9年8月29日,公司收到上述三家合伙企业通知,在公开征集期内(即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8月27日17:00),1个意向受让方达到本次征集条件。2019年8月29日,锦天投资、锦瑞投资、锦强投资确定深圳市祥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祥隆投资”)为本次公开征集协议转让的最终受让方,并与之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最终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祥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3、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4、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5、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文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冷宏春)

6、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创业投资业务,咨询服务,工程项目投资,企业项目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业贸易投资(均不含限制项目),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受让方:深圳市祥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1:西藏山南锦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2:西藏山南锦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3:西藏山南锦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上受让方亦称“甲方”,转让方1、转让方2、转让方3合称“转让方”或“乙方”。

(二)基本内容

第一条 标的股份

1.1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为转让方合计持有的红阳能源127,011,601股股份,包括转让方1持有的63,505,801股股份,转让方2持有的31,752,900股股份,转让方3持有的31,752,900股股份。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1.2各方确认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表决权等红阳能源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价格确定方式

2.1各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单价为4.63元(人民币,下同)/股。

2.2按照上述价格确定方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总价为588,063,712.63元(即

4.63元/股*127,011,601股),其中应向转让方1支付的转让价款为294,031,858.63元(受让方已向转让方1支付50,000,000元不计息的意向保证金,自动冲抵等额转让价款,故实际应向转让方1支付的转让价款为244,031,858.63元),应向转让方2支付的转让价款为147,015,927.00元,应向转让方3支付的转让价款为

147,015,927.00元。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3.1付款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由受让方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支付。

3.2支付进度

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分别支付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第四条 债权债务处理和员工安置

4.1本次转让不涉及红阳能源债权债务的处置,原由红阳能源享有和承担的债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然由红阳能源享有和承担。

4.2本次转让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原由红阳能源聘任的员工在交割日后仍然由红阳能源继续聘任。

第五条 股份交割及过渡期间安排

5.1各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请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5.2各方同意以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完成过户登记的股份的全部权益,由受让方享有。

5.3各方同意, 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为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过渡期内, 各方应遵守适用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第六条 税费

因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2.因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未能同意本次转让和/或办理标的股份过户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转让方应在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计利息),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成立及生效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以及股份转让是否能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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