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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6
证券代码:600750证券简称:江中药业公告编号:2019-029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一)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2017年5月2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合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经修订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间接控股公司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已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实现集团整体会计政策的合规统一性,公司自 2019年 1 月 1 日起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

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变更原因详见上述“一、概述”。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资产负债表原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分类调整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且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列示。

2、本公司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保本及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分类至资产负债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且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列示。

3、本公司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信用损失的确认时点早于原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变更了应收账款等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计提规则。

4、本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进行确认与计量,将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由“预收账款”调整至“合同负债”中列示。

根据新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上述新准则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通知的要求实施,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执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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