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继聘财务机构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继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时获悉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从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我们认为公司聘任亚太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继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6亿元,由于本年度公司亏损,实际上无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我们认可公司2020年度不分配现金红利和不转增股份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本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0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说明如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充分揭示了公司的潜在风险。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公告编号:2021-008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刘克冬张中贺
签署日期: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