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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控3: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1

公告编号:2020-036证券代码:400078 证券简称:大控3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20年9月9日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10日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以下简称“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于苓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龙(该公司员工)、陆阳(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

(二)(第一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富瑞华公司”)负责人:杨家君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伟、赵洁、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诉讼代表人:大连长连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第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理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永红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公告编号:2020-036(第三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海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田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毅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第四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福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晶莹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第五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控股”)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吴杨,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六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庆斌,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吴杨,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七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代威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18号A座9-2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第八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威,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吴杨,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九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威,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吴杨,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十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色金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第十一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西部矿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矿业公司”)

公告编号:2020-036法定代表人:代永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第十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天津市电解铜厂(以下简称“电解铜厂”)法定代表人:曹俊明,该厂厂长诉讼代理人:周子明,该厂工作人员。

(三)纠纷起因:

基本案情:

2013 年 9 月 29 日,西部矿业公司与信达公司、长富瑞华公司签订了《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 议》,约定信达公司以 2.4 亿元价格受让西部矿业公司对长富瑞华公司享有的不良债权 2.4 亿元,并对该笔不良债权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到期后,长富瑞华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3年9月29日,西部矿业公司与信达公司公司、长富瑞华公司签订了《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信达公司以2.4亿元价格受让西部矿业公司对长富瑞华公司享有的不良债权2.4亿元,并对该笔不良债权进行债务重组。

同日,信达公司与新纪元公司、大连控股、代威分别签订了《债务重组保证合同》

信达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将债权收购款2.4亿元汇入《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的浦发银行专项资金托管账户。

2013年11月20日,信达公司与长富瑞华公司签订《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变更协议》。

2014年12月29日,信达公司与长富瑞华公司签订《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变更协议--2》

2015年4月23日,案涉其余被告分别以不同的担保形式对案涉债务提供担保。

自2015年4月起长富瑞华公司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其他担保人也没有履行各自的担保责任,故信达公司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13年9月29日,西部矿业公司与信达公司公司、长富瑞华公司签订了《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信达公司以2.4亿元价格受让西部矿业公司对长富瑞华公司享有的不良债权2.4亿元,并对该笔不良债权进行债务重组。

同日,信达公司与新纪元公司、大连控股、代威分别签订了《债务重组保证合同》

信达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将债权收购款2.4亿元汇入《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的浦发银行专项资金托管账户。

2013年11月20日,信达公司与长富瑞华公司签订《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变更协议》。

2014年12月29日,信达公司与长富瑞华公司签订《债权收购暨债务重组协议变更协议--2》

2015年4月23日,案涉其余被告分别以不同的担保形式对案涉债务提供担保。

自2015年4月起长富瑞华公司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其他担保人也没有履行各自的担保责任,故信达公司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已由辽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月 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111号),该案件目前仅一审审理结束。截至公告发布之日,对于公司而言,上诉期尚未经过,我公司保留上诉的权利。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0年9月9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111号 ),判决结果如下: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我公司保留上诉的权利。公司目前净资产为负,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净资产为负,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本次诉讼在2019年财务报告中已计提预计负债。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诉讼在2019年财务报告中已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对该涉诉事项于2018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过公告,详见《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8)。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对该涉诉事项于2018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过公告,详见《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8)。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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