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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文件,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审慎分析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购买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低风险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同意公司2021年1月12日购买1.20亿元人民币结构性存款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事宜,我们认为:

(1)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2021年1月18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8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119.72 万份,行权价格为122.66元/份;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5.13万股,授予价格为61.33元/股。

独立董事:王艳辉、肖建华

2021年1月18日(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艳辉:

肖建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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