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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电力: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及重要决策事项清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5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及

重要决策事项清单(试行)

第一章 重大决策事项

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包括:

(一)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等重要决策部署的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由党委决策。

(二)监督、保证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由党委决策。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经营管理举措,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二条 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由党委决策,包括:

(一)党委年度工作要点。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及结果应用,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中央、上级党组巡视公司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报告,公司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巡察工作方案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

(五)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计划安排。

(六)以党委名义发表的重要讲话、文章和需向上级党组、湖南省委等上级领导机关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七)公司涉及党建的内设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及撤销。

(八)研究建立并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研究意识形态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九)思想政治工作和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宣传工作涉及的重大方案,对外宣传、新闻发布重大事项,重大舆情风险处置事项。

(十)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先进单位和劳动模范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对象等重大事项。

(十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设置、制度、规划、计划安排、表彰等重要事项。

(十二)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三)公司承担乡村振兴任务重大事项。

(十四)保密管理、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第三条 企业经营方针、主业调整、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包括:

(一)公司发展主业调整方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三年滚动规划的制定、修订,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二)公司专项规划、产业规划,授权董事长决策。

(三)公司或公司授权基层企业与相关方订立的战略合作框架(意向)协议事项,授权董事长决策。

(四)公司年度综合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及调整,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五)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前期费、技改、科技项目、信息化等专项投资计划)及调整,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六)公司投资计划总额不变,对投资计划进行结构性调整,按《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授权董事长决策(以下简称授权董事长决策)。

(七)公司对所属非项目公司用于项目建设以外的资本金计划,授权董事长决策。

(八)年度100万元及以上的公司帮扶资金计划,授权董事长决策;年度5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公司帮扶资金计划的下达批复及调整,授权董事长决策。

第四条 重大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事项,包括:

(一)公司改制、重大战略重组、所属基层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公司所属基层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清算注销、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基层企业公司章程新设和重要内容的修订,授权董事长决策。

(三)陆上风光新能源项目的章程和项目公司组建,授权董事长决策。

(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立项,授权董事长决策。

(五)公司发生购买或协议转让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重大项目时,还应履行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予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授权总经理决策(以下简称授权总经理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且绝对金额低于5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且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且绝对金额低于50万元。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授权董事长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1000

万元之间;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10%,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之间;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1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10%,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之间。

3.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50%(除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的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以外);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于超出上述标准中任何一款规定范围的相关交易事项,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

(六)参股股权(非实际控制)转让重大事项

1.参股股权(非实际控制)转让对应标的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承担担保、委贷责任的事项,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授权总经理决策,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2.参股股权(非实际控制)转让对应标的出资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不承担担保、委贷责任的事项,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决策,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七)资产公开转让重大事项

1.资产公开转让对应标的单项、单批资产账面净值和评估值在5000万元以下,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授权总经理决策,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2.资产公开转让对应标的单项、单批资产账面净值和评估值在5000万元-1亿元间,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决策,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八)内部资产整合事项,授权董事长决策。

(九)公司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十)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十一)资产损失核销(含报废)事项,含:

1.单项(批)账面净值(不扣减减值准备)5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固定资产报废和实物类资产损失核销(不包含已提足折旧、国家政策导致机组关停、国家规定强制更新淘汰等固定资产报废),单项(批)账面净值(不扣减减值准备)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损失核销,授权董事长决策,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2.单项(批)账面净值(不扣减减值准备)5000万元以下(含)

的固定资产报废和实物类资产损失核销(不包含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报废),单项(批)账面净值(不扣减减值准备)1000万元以下(含)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损失核销,前期费损失核销,且未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决策,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3.各类资产减值(不包含正常根据账龄及相应计提比例计算的应收款项坏账减值),未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授权

董事长决策;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十二)清产核资专项工作立项及报告,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十三)煤电机组关停,授权董事长决策;机组延寿,授权总经理决策。

第五条 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包括:

(一)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调整(含担保、委贷和统借统还)、决算报告,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二)公司年度预算总目标不变,涉及各基层企业之间经营指标的调整、委贷预算项目和金额的调整,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四)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五)公司全资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授权董事长决策。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由党委前置研究

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影响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要改革方案,包括:

(一)公司重大综合改革方案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二)公司专项改革方案,授权董事长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议事机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包括:

(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立、调整,由董事会决策。

(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编制和调整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处室设置、人员编制等一般调整事项,授权董事长决策。

(四)公司所属基层企业的“三定”方案,授权董事长决策。

(五)公司所属基层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编制和调整事项,授权董事长决策。

(六)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内设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及撤销,授权董事长决策。

(七)公司涉及一般生产经营的内设临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及撤销,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九条 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的制定,包括: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修订工作,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订工作,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决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授权方案及调整、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其他涉及到董事会决策权的基本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规则的制定、修订,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制订和修订,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四)公司本部与三级企业权责界面、授权方案及调整,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五)公司党委工作规则、党内重要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由党委决策。

(六)除生产经营类制度外,公司二级制度的制定、修订,授权董事长决策。

(七)公司生产经营类二级制度的制定、修订,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十条 工资收入分配、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重要政策制定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培训、劳动安全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决策。

(二)公司工资总额预(清)算方案等重大收入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三)基层企业中长期激励方案,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四)三级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方案,授权董事长决策。

(五)研究制定涉及100人及以上的职工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的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六)研究制定涉及100人以下的职工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的事项授权董事长决策。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审计、内控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包

括:

(一)公司内控评价、内控报告,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二)公司风险、合规管理年度、定期及专项工作报告(含重大风险评估情况、管理策略、解决方案以及重大内控缺陷整改措施)、内控评价工作方案,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三)新增重大风险事件,授权董事长决策。

(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五)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及问题整改方案,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六)审计署和国资委等上级机关布置的审计专项工作,授权董事长决策。

(七)重大涉诉案件,含:

1.公司案涉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对报告,授权董事长决策。

2.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对公司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报告董事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对报告,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八)公司年度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和问题线索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由党委决策。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网络安全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授权董事长决策。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党委管理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党委决策。

(三)大型保电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活动方案,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四)上级单位级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结果审查和表彰,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五)上访人数在20人及以上的重大信访事项,由党委决策。

(六)社会责任报告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七)以公司名义加入社团,授权董事长决策。

第十三条 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总经理工作报告,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决定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重大决策事

项,原则上由党委决策;或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第二章 重要人事任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聘任和解聘,包括:

(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调整,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二)公司董监事任免,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董事长及监事会主席的选举,按公司《章程》规定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决策。

(三)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提名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干部管理重大事项由党委决策,包括:

(一)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考核和奖惩,党委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公司党委管理干部或其他重大案件涉及人员给予处

分处理。

(三)向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向上级和外单位推荐干部和确定公司副职后备干部人选。

(五)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人选等国家级专家选拔推荐,由党委决策。

第十八条 党的全国、湖南省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全国、湖南省人大代表推荐,全国、湖南省政协委员推荐,由党委决策。

第十九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人才队伍、职工队伍建设重要方案或措施,由党委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三级企业、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事项,包括:

(一)公司董监事的薪酬考核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三)公司本部部门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及

兑现方案,授权董事长决策。

(四)三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和兑现方案,授权董事长决策。

第三章 重大项目安排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前期、立项及可研等重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前期重要事项,含:

1.境外前期电源项目合作框架(意向)协议,授权董事长决策;

2.境内前期电源项目合作框架(意向)协议,授权总经理决策;

3.境外电源项目,境内煤电、燃机、水电、核电、煤炭、海上风电项目的年度前期计划及费用管理,授权董事长决策;

4.境内总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和光伏项目,其他境内主业项目(包括热网、分布式能源、智慧能源、储能、新业态等)的年度前期计划及费用管理,授权董事长决策;

5.境内总容量5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陆上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年度前期计划及费用管理,授权董事长决策;

6.境内总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陆上风电和光伏项目的年度前期计划及费用管理,授权总经理决策。

(二)立项阶段重要事项,含:

1.境外电源项目,境内煤电、燃机、水电、核电、煤炭、海上风电项目的立项、中止及终止,授权董事长决策;

2.境内总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和光伏项目,其他境内主业项目(包括热网、分布式能源、智慧能源、储能、新业态等)的立项、中止及终止,授权董事长决策;

3.境内总容量5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陆上风电和光伏的立项、中止及终止,授权董事长决策;

4.境内总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陆上风电和光伏的立项、中止及终止,授权总经理决策。

(三)境外项目可研、核准(备案),授权总经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重大基建项目投资决策、中止及终止:

(一)境内大中型基建项目,包括:

境内煤电、燃机、水电、核电、煤炭、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和光伏项目及其他投资境内主业项目(包括热网、分布式能源、智慧能源、储能、新业态等)的投资决策、中止及终止,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二)境外大中型基建项目投资决策、中止及终止,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三)境内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决策、中止及终止,包括:

1.境内小型基建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0.1亿元(含)

以上的项目,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2.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内小型基建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0.1亿元以下的项目,授权董事长决策。

(四)境外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决策、中止及终止,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重要基建项目开工,含:

1.火电项目涉及到金额在投资决策总投资3%以内的施工准备,授权总经理决策;火电项目涉及到金额在投资决策总投资3%及以上、10%以内的施工准备,授权董事长决策;

2.水电项目涉及到金额在投资决策总投资5%以内的施工准备,授权总经理决策;水电项目涉及到金额在投资决策总投资5%及以上、15%以内的施工准备,授权董事长决策;

3.境外电源项目,境内煤电、燃机、水电、核电、煤炭、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工,新增非主业项目的开工,授权董事长决策;

4.境内总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和光伏项目、其他境内主业项目(包括热网、分布式能源、智慧能源、储能、新业态等)的开工,授权董事长决策;

5.境内总容量5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陆上风电、光伏项目的开工,授权董事长决策;

6.境内总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陆上风电、光伏项目的开工,

授权总经理决策;

7.除上述(本条第3-6款)项目外其他项目,授权董事长决策;

8.境内总容量5万千瓦以上、10万千瓦以下陆上风电、光伏项目的重大变更,授权董事长决策;

9.境内总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陆上风电、光伏项目的重大变更,授权总经理决策;

10.除10万千瓦以下陆上风电、光伏项目之外的项目重大变更,授权董事长决策。

第二十四条 参股投资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参与基石投资、战略配售等认购上市公司股票,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二)境内参股项目投资,授权董事长决策,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三)境外参股项目投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影响实际控制、表决权或影响区域战略及整合要求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重大并购投资事项,包括:

(一)境内10万千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和光伏项目及其他产业类型项目并购立项,授权董事长决策。

(二)境内10万千瓦以下陆上风电和光伏项目并购前期工作,授权董事长决策。

(三)境内并购类项目投资,授权董事长决策,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四)境外并购类交易项目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五)境外并购类交易投资决策,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增非主业投资项目、列入公司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

(一)前期、开工等重要事项,授权董事长决策。

(二)立项、投资等重要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重大融资事项,包括:

(一)公司所属子企业首次公开发行,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二)公司增发股票(含发行可转债),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

策。

(三)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融资事项(包括外币融资)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四)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预算外融资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五)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预算外的担保、委贷、统借统还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六)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外币融资业务,境内企业所有外币融资业务以及境外企业1年期以上外币融资业务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七)决定接受股权捐赠,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资质的核准及年度业务计划,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重要技改、信息化及科研项目,包括:

(一)3000万元及以上技改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授权董事长决策。

(二)火电企业500万元-30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非火电企业300万元-3000万元技术改造项目,200万元-1000万元网络安全及信息化项目,200万元-1000万元科技项目,授权总经理决策。

(三)公司年度科技奖励评审及科技创新奖励方案,授权董事长决策。

(四)公司重大技术转让项目,未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授权董事长决策,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的,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三十一条 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和重要招标事项,包括:

(一)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中明确授权由公司直接管理的物资类、施工类和服务类采购,单项采购中标金额达到招标金额标准的项目,授权总经理决策。

(二)燃料中长期合同订货计划,确定预付燃料款项的供应或承运单位等,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三十二条 研究决定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原则上由党委决策;或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

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

第四章 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十三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应与资金用途事项一并决策。第三十四条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财务部调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 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含捐赠、赞助事项),应调整年度预算方案,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捐赠预算总额内,公司及三级企业对外捐赠、赞助等调整事项,授权董事长决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清单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按《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清单所述“达到上市公司披露标准”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9.1-9.11条款所列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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