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 2021年第13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陈自强先生、李宇奇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徐莉萍、刘冬来、彭建刚、谢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