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新收入准则施行后财务报表的填列,财政部于2019年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监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于2019年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及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二)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其中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会计政策调整前在公司年度报告列示的2019年12月31日“预收账款”10,245,514.79元,调整后在2020年1月1日列示为“合同负债”10,245,514.79元,该调整对公司本年净利润和净资产均无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亦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 审议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董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监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2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