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董事会 2019年第7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审查了《关于聘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对刘智辉先生、黄晓衡先生进行了考察。我们认为刘智辉先生、黄晓衡先生具备公司高管候选人资格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7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董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