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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地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组成,均须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服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审议事项相关部门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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