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19年3月27日,公司九届董事会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28日)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9年4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买卖日期 | 买卖方向 | 变更股数(股) |
张志新 | 内幕信息知情人 | 2018-11-07 | 卖出 | 120.00 |
李刚 | 内幕信息知情人 | 2018-11-20 | 卖出 | 2,400.00 |
经公司核查及上述两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声明》,其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安排,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