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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糖业: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9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第八条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6、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责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有责任、义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编制定期报告的要求,负责编制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反映公司半年及全年基本情况的各类报表和具体文稿,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2、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4、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披露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决议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有关决议议案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临时公告的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 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1、公司分子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

3、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

4、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5、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3、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4、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5、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的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管理制度予以修订。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行信息管理负责人制度,公司各单位(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管理负责人。

信息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的资料;

(二)协调组织持续性信息披露所需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告;

(三)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内部传达;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或可以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五)发现企业内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六)负责协调接待到本单位访问的机构投资者,确保介绍的内容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七)信息保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提供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控管理情况,提供公司借贷、租赁、投资、关联交易的相关财务数据。提供公司经营情况发生的重大债务、重大损失等情况,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或会计估算变更的情况,配合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披露、报道、报送、传送有关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对于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财务报告,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的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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