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性。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上述交易的背景信息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该项议案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同时,1名关联董事王平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平性。我们认为,本次提交审议的《关于放弃对参股公司苏州高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放弃对参股公司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依据了关联交易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刘勇、魏向东、蔡志勇
日期: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