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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锦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9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首次执行时仅对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报表项目金额进行调整,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需要将期初“预收款项”金额全部调整至“合同负债”,不需要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公司按照新的会计准则重新评估了公司主要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而做出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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