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1、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陈国锋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陈国锋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经了解,陈国锋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 陈国宏、蔡金良、刘志云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