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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6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集团”)控制的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按/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且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

取得的同期存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上不高于公司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期贷利率。

(二)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不高于60亿元。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集团财务公司应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六条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财务会计部应当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检查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关注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集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详见附注)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

(三)在首次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风险进行评估。

(四)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会计部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人每半年对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进行测试,做出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七条 公司应制订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相应责任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意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详见附注)的规定;

(二)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集团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50%;

(五)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向集团财务公司、北汽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集

团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资金风险防范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十一条 本资金风险防范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注: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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