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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2

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北汽蓝谷 公告编号:临2019-074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

部分案件诉讼结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30起二审终审判决案件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其中2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1起二审终审判决案件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金额:31起二审终审判决案件的涉案金额合计为36,860,095.49元;二审判决赔偿给原审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4,755,663.44元,由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498,909.11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全体股东签署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第5.5条约定: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赔偿若败诉涉及赔偿,对外支付的全部赔偿额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此公司仅需承担本次31起二审终审判决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用合计498,909.11元。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诉讼赔偿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或“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1份《民事判决书》,对公司31起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以下简称“责任纠纷诉讼”)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现将公司责任纠纷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已披露的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72起,涉案金额合计77,473,201.86元。相关内容详见2017年8月3日、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9日、2018年5月18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28日和2018年9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一)、

(二)、(三)、(四)、(五)、(六)、(七)、(八)》(公告编号:

临2017-036号、临2017-052号、临2017-055号、临2018-062、临2018-078、临2018-080号、临2018-096号、临2018-106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72起责任纠纷诉讼中撤诉1起、一审已判决71起。

一审判决赔偿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69起案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全部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2018]川01民初670号)案件的原告胡祥华对一审判决作出的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2018]川01民初1967号)案件的原告王柳英对一审判决作出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31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2019)川民终371号、372号、373号、374号、375号、376号、377号、379号、380号、381号、382号、383号、384号、385号、386号、387号、388号、389号、390号、391号、392号、393号、394号、395号、396号、398号、399号、401号)的主要内容如下:北汽蓝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378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北汽蓝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黄生田造成的经济损失352,222元”;2、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黄生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

3、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黄生田造成的经济损失3,864,185.75元;4、驳回黄生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70元,由黄生田负担40,628元,由北汽蓝谷负担60,9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283元由北汽蓝谷负担。

《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397号)主要内容如下: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2、北汽蓝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杨义红造成的经济损失26,508.95元;3、驳回杨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745.29元,按一审判决确定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77.29元,由北汽蓝谷负担1,177.29元,杨义红负担3,000元。

《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400号)主要内容如下: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2、北汽蓝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胡祥华造成的经济损失13,605.76元;3、驳回胡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47.09元,由北汽蓝谷负担各300元,胡祥华负担各47.09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以上31起案件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31起案件二审终审判决赔偿给原审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4,755,663.44元;由公司承担的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合计498,909.11元,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15,249.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83,659.57元。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全体股东签署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第5.5条约定: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赔偿若败诉涉及赔偿,对外支付的全部赔偿额由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此公司仅需承担本次31起二审终审判决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用合计498,909.11元。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诉讼赔偿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9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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