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就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
核查: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律师事务所。
3、上市公司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
计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
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
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偿
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胡东平 汤 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