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209号公司本部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5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15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股) | 0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905,477,550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905,477,550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股) | 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6.04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6.04 |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0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93,385,099 | 98.66 | 12,092,451 | 1.34 | 0 | 0 |
B股 | 0 | 0 | 0 | 0 | 0 | 0 |
普通股合计: | 893,385,099 | 98.66 | 12,092,451 | 1.34 | 0 | 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闫铭钊律师和赵秉春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龙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