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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关于公司和所属企业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8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和所属企业涉及诉讼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均为一审诉讼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1、案件一中公司为原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陈巴尔虎旗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矿业”)为第三人;2、案件二中公司全资电厂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以下简称“哈三电厂”)为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及金额为1,896万元,案件二涉及金额为1,959万元,合计3,85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2020年11月26日,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德清县宇生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生公司”)、马洪海、张甲亮和马德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陈巴尔虎旗天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矿业”)为第三人。12月3日公司收到本案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该诉讼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案件二:2020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呼兰区城管局")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哈尔滨亿兴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兴公司”)和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玛热电”),哈三电厂为第三人。哈三电厂于12月1日收到本案传票,12月4日收到起诉书,12月7日告知本公司。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案件一:2010年公司和鹤岗市东兴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天顺矿业公司原股东宇生公司、马洪祥、马洪海、张甲亮、马德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签订时,天顺矿业公司的全部股份中,宇生公司持股35%、马洪祥25%、马洪海20%、张甲亮12%、马德权8%,合计100%。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给公司的股份合计70%,转让给东兴公司的股份合计20%。剩余未转让的10%股份由马洪祥继续持有。2015年公司收购了天顺矿业另外30%股权,本案起诉时,公司是天顺矿业100%控股股东。 2020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陈巴尔虎旗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公司补交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公司收购天顺公司之前欠缴1,896万元。此款项天顺矿业已经于6月8日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完毕,详见公司2020年6月10日本公司公告。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披露债务,由转让方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因税务机关向天顺矿业作出价格调节基金补缴决定,四名原股东已构成违约。四名原股东又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承担价格调节基金1,896万元,致使公司作为现天顺矿业全额持股的股东发生了所有者权益损失减少1,896万元,并发生了利息损失。故四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协议签订时,包括四被告在内的全体原股东共同作为转让方,其共同保证和承诺构成全体原股东的共同义务,对违约责任应当共同承担,故该笔债务属于四被告共同债务,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请求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宇生公司立即赔偿原告损失664万元,被告马洪海赔偿379万元,被告张甲亮赔偿228万元,被告马德权赔偿152万元。同时自2020年6月8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同期同类市场利率计算给付原告此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四被告对原告损失1,896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案件二:原告在起诉状中诉称: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呼兰区城管局依据临时供热协议,替亿兴公司向鑫玛热电支付了2012年至2015年购热差价款1,959万元。呼兰区城管局认为,经过审计该笔款项不应由其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的诉讼处理结果可能与哈三电厂有利害关系,故城管局要求哈三电厂作为第三

人参加诉讼。哈三电厂将依法积极应诉,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本公司的影响不确定,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上述案件对公司利润尚未发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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