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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达十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8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在建设大厦1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8月1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监事及有关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为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及其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共完成营业收入11.81亿元,同比下降24.79%,利润总额2.76亿元,同比下降40.7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6亿元,同比下降45.23%(去年同期出售阳明西路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设物,实现利润总额7634.99万元,确认2018年重大资产出售应收转让款项的利息收益2848.0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溢的净利润1.40亿元,同比下降2.70%(由于归还大额银行借款和公司债,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利息支出6,632.77万元)。实现每股收益0.1082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3272%。期末股东权益合计31.33亿元,注册资本14.45亿元。

报告期末公司资产总额38.00亿元,其中购买理财产品9.70亿元、投资性房地产11.93亿元;负债总额6.66亿元,其中银行借款1.08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26.87亿元,资产负债率17.54%,分别比年初下降8.01%和减少11.35个百分点。

与会全体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中,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的经营情况。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的议案根据宁波市国资委7月22日印发的《宁波市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落实国有企业减免房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在前次发布的《疫情期间减免租金(联营收益)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的基础上,结合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场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十届二次董事会同意《广场公司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实施操作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天一广场内的中小微企业在减免2个月租金(联营收益)的基础上,展期至3个月。本次租金(联营收益)展期最高减免额为1,800万元,最终以实际执行金额为准。

本议案获董事会通过后,授权广场公司经营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推进及办理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的相关事宜。

前次减免方案:对天一广场的租户和联营户中的中小微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联营收益)最高减免额为6500万元。经审核后实际应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含税4635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事项,决策程序合规,同意公司按《广场公司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实施操作办法》减免租金(联营收益)。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上证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宁波富达关于子公司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疫情减免租金(联营收益)展期的公告》(临2020-029)》。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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