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宁波富达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27

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2020-011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九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议案,尚需报请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下称“《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原《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条款修订后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条款
1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 2、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持有公司5%以有股份的个人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㈠、㈡款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前述本条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办法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㈠、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序号原《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条款修订后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条款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三)根据与公司或者关联法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符合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2——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裁报董事长批准,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除外。
3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裁报董事长批准,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除外。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裁报董事长批准,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除外。
4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至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总裁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应当及时披露。
5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序号原《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条款修订后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条款
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6——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7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时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时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
8第十五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可以不公告。第十七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可以不公告。
9第十六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 对涉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删除
10第十九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决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决议案的投票权。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
11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关联方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缴纳现金方式认购应当认购的股份; (二)关联方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
序号原《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条款修订后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条款
(三)关联方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或下述交易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单独确认后按照豁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实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由公司董事会长办公会议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12第二十一条 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删除
13第二十五条 本程序于2006年5月25日经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删除

除上述修订及相应条款序号顺延外,原《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