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牛化工股票代码:6007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通讯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股份变动性质:同一控制人下的协议转让(减少)
签署日期:2020年 9 月 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牛化工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将其直接持有的金牛化工股份协议转让给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股份”),但因冀中集团为冀中股份的控股股东,因此本次权益变动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金牛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冀中集团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7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牛化工、上市公司 | 指 |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曾用名: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牛化工,股票代码:60072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冀中集团 | 指 |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冀中股份 | 指 指 |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河北金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冀中集团以协议方式向冀中股份转让所直接持有的金牛化工136,036,06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20.00%)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于2020年9月4日签订的《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 指 | 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
标的股份 | 指 | 冀中集团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冀中股份的所持金牛化工136,036,065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20.00% |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授权股份
授权股份 | 指 | 2019年9月27日,冀中集团与峰峰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冀中集团委托峰峰集团行使全部表决权的金牛化工34,015,984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5%)股份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191号
3、法定代表人:杨国占
4、注册资本:681,672.28万元
5、经营期限:2005年1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84050822M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8、联系电话:0319-2068524
9、通讯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191号
10、邮政编码:054000
11、控股股东: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100%
12、经营范围:能源行业投资;批发.零售业(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焦炭销售、设备租赁、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经营的商品除外);以下范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煤炭开采、洗选和销售、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及供应、建筑业、仓储业、煤炭科研、设计和矿井建设、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服务业、住宿、餐饮;国有资产经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杨国占 | 董事长、党委书记 | 男 | 中国 | 中国河北 | 否 |
杨忠东 | 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河北 | 否 |
张汝海 | 副董事长、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河北 | 否 |
张成文 | 董事、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河北 | 否 |
王竹民 | 董事 | 男 | 中国 | 中国河北 | 否 |
苏科舜 | 党委党委、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河北 | 否 |
邵太升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中国河北 | 否 |
陈立军 | 总会计师 | 男 | 中国 | 中国河北 | 否 |
张党育 | 总工程师 | 男 | 中国 | 中国河北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冀中集团未在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冀中集团在中国境内直接持有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00937.SZ)44.48%的股份,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控制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峰集团”)、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张家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6.90%、6.88%及3.33%的股份;冀中集团在中国境内直接持有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00812.SH)21.60%的股份,为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控制的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5.73%及15.33%的股份。
第二节 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情况
2020年9月4日,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冀中集团直接持有的金牛化工136,036,065股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比例为
2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通过将所持金牛化工股份协议转让给冀中股份,冀中集团对金牛化工股权结构进行调整,满足金牛化工未来发展的需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冀中集团直接持有金牛化工136,036,065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0.00%。同时,冀中集团将所持金牛化工34,105,984股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5%)的表决权委托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行使。
鉴于冀中集团拟将直接持有的金牛化工136,036,065股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20%)协议转让给冀中股份。2020年9月4日,冀中集团与峰峰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终止协议》,约定授权股份在本次权益变动的交割日予以解除。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冀中集团将不再直接持有金牛化工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冀中股份成为金牛化工控股股东,但因冀中集团为冀中股份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金牛化工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减少所持金牛化工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于2020年9月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冀中集团
乙方(受让方):冀中股份
2、转让股份的性质、数量及比例:冀中集团所直接持有的金牛化工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136,036,065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比例为20.00%。
3、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应以金牛化工股票在本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且不低于该算术平均值。以上述计算方式为基础,并经双方充分协商,拟定标的股份的价格为5.98元/股(含增值税),股份转让价款总计813,495,668.70元(含增值税),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金牛化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即3.771元/股)。
4、付款方式:
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形式作为对价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为: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后5个工作日内,冀中股份向冀中集团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作为保证金;
(2)《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日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冀中股份名下5个工作日前,冀中股份向冀中集团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股份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前项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5、标的股份过户安排:
(1)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且冀中股份已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已支付完毕保证金后,双方应互相配合尽快提交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且冀中股份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手续。
(2)标的股份由冀中集团过户至冀中股份名下之日,即为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于交割日起,冀中股份获得标的股份完全的所有权,享受金牛化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在标的股份交割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及
付款凭证等。
(4)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不涉及金牛化工人员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6、税费:
(1)因签订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2)除《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7、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9月4日
8、协议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即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股份转让协议》所述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冀中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本次交易履行完毕必要的国资程序并获批准/备案。
(二)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签订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了《股份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冀中集团
乙方(受让方):冀中股份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第三条(即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调整为如下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应以金牛化工股票在《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且不低于该算术平均值。以上述计算方式为基础,并经双方充分协商,标的股份的价格定为4.33元/股(含增值税),股份转让价款总计589,036,161.45元(含增值税)。
3、付款方式:
双方确认并同意,冀中股份已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4.2条约定,向冀中集团支付了本次交易标的股份上述调整前转让价款总额的30%作为保证金;《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生效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冀中股份名下5个工作日前,冀中股份按上述调整后的转让价款总额向冀中集团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股份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前项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4、协议签订时间:2020年9月25日。
5、协议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即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同时生效。
6、其他:
双方确认,截至《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签署日,《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任一方不存在违约等需向另一方赔偿的情况,亦不会追究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有约定的,按《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未约定之内容,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执行;《股份转让协议》与《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为准。
任何对《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或删除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除非《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另有约定,《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签署后,未经协议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并终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股份转让补充协议》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相同。
四、本次转让存在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标的股份中34,015,984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5%)的表决权已由冀中集团委托峰峰集团行使,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同日由冀中集团与峰峰集团签署协议约定在本次权益变动的交割日予以解除)。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
存在其他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不存在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的时间:因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共同至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的方式:同一控制人下的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因冀中集团为冀中股份的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系同一控制下的股份转让。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冀中集团批准,并已完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手续。
七、其他权益变动披露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受让意图等调查和了解的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系同一控制下的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冀中股份直接持有金牛化工245,267,074股股份,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36.05%,将成为金牛化工控股股东,金牛化工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变。
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冀中集团对冀中股份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冀中股份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冀中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金牛化工的负债,未解除金牛化工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金牛化工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三节中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金牛化工的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4、冀中集团与冀中股份签订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联系人:赵建斌联系电话:0310-3060722联系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联通南路16号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北省沧州市 |
股票简称 | 金牛化工 | 股票代码 | 60072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191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直接持股数量:136,036,065股 持股比例:20.00% 直接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02,020,081股 持股比例15.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变动数量:136,036,065股 变动比例:20.00% 变动后,直接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直接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1、权益变动的时间:因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至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权益变动的方式:同一控制人下的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