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1年8月13日下午14:00
二、会议地点:天津港办公楼403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审议《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议案》
2.审议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集装箱码头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3.审议《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中远海欧亚股权转让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4.审议《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审议《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6.审议《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7.审议《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
现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议案》报告如下,请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对该制度进行相应修改、调整,现汇报如下:
原制度 修改后的制度及修改依据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修改依据:根据现行法律重新调整了相关表述。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五种事项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五种事项具体包括: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
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
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
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
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日常工作部室,负责组织完成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工作。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范了相关表述,并明确了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第三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第三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
以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范了相
关表述,重复投票表述调整至第十八条。 第五条 公司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
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的,应当按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编制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
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投票时间要求调整至第十五条、
第二十条。第五条 公司就第二条所列事项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建议删除
修改依据:原规则《网络投票工作指引
(试行)》有相关表述,新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已删除相关表述。第六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建议删除
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没有相关表
述。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及时编
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
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关表述。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
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关表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
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关表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
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
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关表述。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
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
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
票名义持有人。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 第十三条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
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
东大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
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
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交
易时间段。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范了相
关表述,查询投票结果相关表述调整至第
二十九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
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
00。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
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
载信息为准。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 第十七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
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
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
表决权的除外。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 第十八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
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
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
(如有)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
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
同品种优先股(如有)均已分别投出同一
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如
有)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
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 第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
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
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
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
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
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
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
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公
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
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
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
(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
15:00。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
关表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
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根据
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关表述。 第二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
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范了相关表述。第八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第十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范了相关表述,部分事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相关描述,调整至第二十八条。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操作程序,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实施办法进行。
建议删除。修改依据:《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已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对应公司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关表述。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
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如
有)。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关表述。 第二十六条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
先股股东(如有)、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增了相关表述。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范了相关表述。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建议删除。修改依据:新规删除了征集表决权、网络投票释义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
当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范了相关表述。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
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
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修改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范了相关表述。第三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第三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修改内容:根据新制度调整条目序号。
2021年8月13日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集装箱码头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集装箱码头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所属集装箱码头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SP天津”)转让所持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码头公司”或“目标公司”)34.99%股权。同日,公司与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港口”)、CSP天津签订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或“原协议”)。
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最终确定的集装箱码头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以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目标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乘以34.99%为准。同时双方同意对集装箱码头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按交割日前集装箱码头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照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利润分配金额对最终转让价款的金额进行调整,并确定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
2021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九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集装箱码头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中远海运港口和CSP天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人介绍
1.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3)注册地:Morgan & Morgan Building, P.O. Box 958,
Pasea Estat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4)已发行股本:1美元
(5)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2.实际控制人介绍
(1)公司名称: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
(2)与关联方关系:持有CSP天津100%股权
(3)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4)注册地: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5)主要办公地点: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9楼
(6)已发行股本:331,529,637.4港元
(7)主营业务:码头的管理及经营及其相关业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出售公司持有的集装箱码头公司34.99%股权资产
(二)基本信息
集装箱码头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24.08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2019年8月,公司通过吸收合并的股权整合方式,整合天津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组建成为新集装箱码头公司。目前主要从事集装箱及其他货物的装卸、转运、堆存、保管、中转联运、港内货物路上运输及相关综合服务等相关业务。
(三)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集装箱码头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比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76.68%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限公司 10.01%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6.00%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 7.31%
(五)财务指标情况
集装箱码头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项目
2021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 4,401.43
4,433.44负债总额 874.43
949.23
所有者权益 3,527.00
3,484.21项目
2021年1-3月(未经审计)
2020年1-12月营业收入 312.15
1,380.47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集装箱码头公司由公司控股企业变为参
股企业,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目前不存在为集装箱码头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的情形,亦不存在集装箱码头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七)本次交易完成后集装箱码头公司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比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41.69%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限公司 45.00%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6.00%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 7.31%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约主体
公司、中远海运港口、CSP天津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远海运港口为CSP天津就股转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和责任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3.股权转让价格以及支付安排
(1)转让价格
本次交易中,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取了资产基础法评估和收益法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经分析比较,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评估报告的结论。
净利润 42.64
304.34
集装箱码头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853,590,249.08元(以下简称“初步评估价值”)。以前述初步评估价值为基础,双方暂定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初步评估价值乘以34.99%所对应的金额人民币1,348,371,228.15元,标的股权的最终转让价格(以下简称“最终转让价款”)以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集装箱码头公司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乘以
34.99%为准。《评估报告》备案后,公司和CSP天津应签署补充协议。
集装箱码头公司将在交割日(集装箱码头公司办理完毕本次交易工商变更登记并由工商登记机关核发新营业执照之日)前按集装箱码头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对集装箱码头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按交割日前集装箱码头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双方应按照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利润分配金额对最终转让价款的金额进行调整,并确定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
双方应在完成《评估报告》备案且集装箱码头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补充协议以确定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金额。
(2)支付安排
交割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
4. 主要交割先决条件
(1)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经营者集中。
(2)本次交易应在达成股转协议规定的交割先决条件,且中远海
运港口向天津港股份所属子公司转让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欧亚)有限
公司100%股权(持有天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30%股权)之事宜(以下简称“天津欧亚交易”)的交割先决条件也已被满足或被适当豁免后同步进行交割。
5.过渡期损益
标的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损益均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6.交割后安排
中远海运港口承诺将积极协调中远海运集团进一步优化航线结构,增加天津港干线航线密度;协调中远海运集团自有箱量从2020年起年均增幅不低于天津港集装箱吞吐量平均增长水平,力争在2020年基础上5年年增幅不低于15%,以确保集装箱码头公司能够持续稳定良好经营。
7.违约责任
(1)若受让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调整后最终转让价
款,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0.05%的违约金。逾期达2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标的股权仍由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及受让方应配合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其他必要手续使标的股权恢复至本协议签署前的状态,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害,受让方应当予以赔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集装箱码头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
逾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达20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任何一方发生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违约事件,守约方应自发
现该违约事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如违约方接到通知后20日内仍不予以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0.05%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违约方还需补足该损失。
(4)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违约方除
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或追索债权所发生的合理实际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差旅费等所有因此发生的费用。
(5)中远海运港口为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在本协议及补充协议
项下的全部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和责任向天津港股份承担连带责任。
8.生效及终止
(1)各方完成本协议的签署,即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
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各方已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分别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程及
适用法律要求完成了相关内部及外部的审议批准程序。
(3)转让方的控股股东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已遵守所有就本
次交易及相关事项可能须遵守的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定(包括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适用条文就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及取得必要的股东批准)。
(4)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书
面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放弃或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集装箱码头公司已就本次交易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程及适用
法律要求完成了相关内部的审议批准程序。
(6)本次交易获得适当国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7)就天津欧亚交易完成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工作。
(8)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
(9)本次交易取得其他必要的事前批准、登记手续(如有)。
9.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六十
(60)个自然日内争议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并约定以普通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约主体:天津港股份、中远海运港口、CSP天津
2.根据原协议约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现各方同意,由天津港股份、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及中远海运港口共同签署本补充协议。
3.根据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
[2021]A-0027号”《资产评估报告》,目标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855,032,486.08元。该评估结果已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以前述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各方最终确定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前述全
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乘以34.99%所对应的金额人民币1,348,875,866.88元。
4.目标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决议,通过了目标公
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对目标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按交割日前目标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分配方案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比例% 金额 2021年分配利润
分配投资者利润 100% 289,127,303.09 289,127,303.09其中:1.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76.68% 221,702,816.00 221,702,816.00
2.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6.00% 17,347,638.19 17,347,638.19
3.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限公司 10.01% 28,941,643.04 28,941,643.04
4.招商局国际港口(天津)有限公司 7.31% 21,135,205.86 21,135,205.86
5.针对本次标的股权转让,中远海运港口(天津)应向天津港股份
支付的调整后最终转让价款为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人民币1,348,875,866.88元扣减目标公司已分配利润乘以34.99%所对应的标的股权已分配利润金额[人民币101,165,643.35 元],即人民币1,247,710,223.53元。
6.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中的词语、释义与原协
议中的词语、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7.本补充协议为各方对原协议的补充约定,是原协议的组成部分,
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变更、解除、中止或终止的,本补充协议亦应做相应调整,以实现合同公平?各方共赢之目的。
8.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事项,在原协议中已有约定的,以原协议中
约定的为准。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9.本补充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1)各方完成本补充协议的签署,即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各方已就本补充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分别按照其现时有效的
章程及适用法律要求完成了相关内部及外部的审议批准程序(如需);
(3)原协议已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实施本次股权转让,一是有利于打造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加快世界一流港口建设;二是有利于对外航线开发和重点航线增量扩容,实现天津港集装箱业务跨越式发展;三是有利于推进与中远海运方面加强区域及海外投资项目合作,拓展发展空间。
本次股权转让后,双方将密切配合,全力推动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提高中远海运方面船舶在港作业和干支衔接效率;中远海运方面将进一步优化航线结构,增加天津港干线航线密度,促进天津港集装箱业务量稳定增长。
六、历史关联交易情况(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CSP天津进行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公司与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类关联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3.11亿元,与本次交易累计计算后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七、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所属集装箱码头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集装箱码头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认可,并经公司九届十六次临时董事会和九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为公司出售所属集装箱码头公司部分股权事项的全部内容,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1年8月13日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中远海欧亚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各位股东:
现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中远海欧亚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报告如下,请审议。
二、交易概述
为了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绿色智慧枢纽港口,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港股份”或“公司”)深化与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港口”)的合资合作。2021年4月28日,天津港股份召开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天津港股份收购中远海运港口所持欧亚国际30%股权的议案》,同意天津港股份通过指定境外SPV子公司收购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欧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欧亚”或“目标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天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国际”)30%股权。同日,天津港股份与中远海运港口签订了《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与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欧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或“原协议”)。
目前,中远海欧亚资产评估已完成国资备案且双方确定最终股权转让价格,其他股东方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与APM TERMINALSTIANJIN COMPANY LIMITED已就该项股权转让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文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已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通过。天津港股份将在香港设立天津港汇远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
以香港登记核准为准)并指定其作为受让方加入到原协议,享有及承担原协议项下受让方的相关权利义务。
2021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九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中远海欧亚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和中远海运港口明确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名称: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Bermuda (百慕大)
主要办公地点: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49楼
授权代表:冯波鸣
已发行股本:331,529,637.4港元
主营业务:码头的管理及经营及其相关业务
中远海运港口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远海运港口,股份代号:1199),为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接控股子公司。
表1中远海运港口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美元项目
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 112.24所有者权益 63.77
项目
2020年1-12月营业收入
10.00
净利润
3.74
公司与中远海运港口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独立运行。目前,中远海运港口通过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限公司及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T”)合计16.01%股权,以及通过中远海欧亚持有欧亚国际30%股权。
(二)收购主体基本情况
各方同意由公司指定境外SPV公司作为收购主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名称: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欧亚)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已发行股本:1美元
成立时间:2005年5月24日
注册地:Morgan & Morgan Building, Pasea Estate, Road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英属维尔京群岛)
中远海欧亚是独立法律实体,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有效存续且具有良好资质,可以自身名义被诉且有能力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该公司注册记录和法院记录的信息,该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注册处未见关于该公司资产的质押登记信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不存在正在针对该公司进行的诉讼。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表2中远海欧亚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美元
中远海欧亚2020年度审计报告由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约主体
天津港股份、中远海运港口签订《关于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欧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2.股权转让价格以及支付安排
双方同意,目标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269,619,801.39元(以下简称“初步评估价值”)为基础,作为暂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最终股权转让价款应以经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以下简称“备案评估价值”)为准。若备案评估价值与初步评估价值不一致,双方将在备案完成后且天津港股份指定的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中远海运港口签署补充协议时确定最终股权转让价款金额;若最终转让价款与暂定转让价款一致,暂定转让价款即为最终转让价款。
受让方应于交割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美元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电汇支付最终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美元的金额按照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
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经审计)
2021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资产总额 51.0951.09负债总额 41.8241.82资产净额 9.279.27
项目 2020年1-12月 2021年1-3月营业收入 1.290
净利润 1.500
3.关联应付账款以及支付安排
关联应付账款指由目标公司聘请的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目标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列明的账面应付账款。双方确认,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关联应付账款金额合计为41,816,941.77美元。
天津港股份及受让方应促使并承诺目标公司于交割日或前述关联应付账款整合完成之日(以日期较晚者为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美元向中远海运港口指定银行账户电汇支付并全额清偿应付中远海运港口的关联应付账款。
4.主要交割先决条件
(1)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
下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且对本次转让未予禁止。
(2)本次转让应在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交割先决条件且TCT
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交割先决条件也已被满足或被适当豁免后进行交割。
5.交割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与TCT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易的交割日应为同一日。
本次交易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全部达成或被适当豁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TCT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的进度,同步完成办理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及董事名册就本次转让之变更。前述股东名册及董事名册所载变更日期应为TCT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交易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并由工商登记机关核发新营业执照之日(即交割日)。
6.过渡期损益
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指评估基准日之次日起(含当日)至交割日止的期间)损益均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7.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
(1)各方完成本协议的签署,即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2)天津港股份指定的境外子公司与中远海运港口已签署补充
协议以使该境外子公司作为受让方加入本协议,并确定最终股权转让价款金额(如需)。
(3)各方已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分别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程
及适用法律要求完成了相关内部及外部的审议批准程序;
(4)受让方的间接控股股东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已遵守所
有就本次转让及相关事项可能须遵守的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定(包括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适用条文就本次转让及相关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及取得必要的股东批准);
(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APM TERMINALS TIANJIN COMPANY
LIMITED书面同意本次转让并放弃或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本次转让取得适当中国境外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7)就天津港股份向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
的TCT34.99%股权之事宜,完成TCT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工作;
(8)本次转让取得其他必要的前置审批、登记等手续(如有)。
8.违约责任
(1)若受让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最终转让价款,每逾期一
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金额0.05%的违约金。逾期达2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标的股权仍由转让方所有。
(2)如转让方未按协议约定向受让方交付受让方作为唯一股东
的目标公司股东名册扫描件和载有受让方委派董事的目标公司董事名册扫描件,逾期不办理的,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达20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如目标公司未遵照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支付关联应
付账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中远海运港口支付应付未付关联应付账款金额0.011%的资金占用费用;于交割日或关联应付账款整合完成之日(以日期较晚者为准)后的90日,若目标公司仍未全额清偿关联应付账款的,之后每再逾期一日,应向中远海运港口支付应付未付关联应付账款金额0.05%的违约金,不再另行加计资金占用费用。目标公司应向中远海运港口支付关联应付账款金额时同时支付相关资金占用费或违约金(如有),前述全部款项最晚应不迟于2021年12月31日清偿。天津港股份及受让方对前述资金占用费用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但双方另行协商的除外。
(4)任何一方发生在协议项下的其他违约事件,守约方应自发
现该违约事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如违约方接到通知后20日内仍不予以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0.05%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违约方还需补足该损失。
9.争议解决
因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后的60个自然日内争议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以普通程序
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约主体
天津港股份指定天津港汇远有限公司(暂定名)作为受让方加入原协议,从中远海运港口处受让目标股权。补充协议将由天津港股份、中远海运港口、天津港汇远有限公司(暂定名)共同签署。
2.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安排
根据经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备案的目标股权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2021】12147号),中远海运港口所持目标公司总资产评估价值为美元83,143,390.87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欧亚码头账面价值为51,080,382.48 美元,评估值为83,134,164.91美元;货币资金为美元9,225.96元),总负债评估价值为美元41,821,715.23元(其中关联应付账款为美元41,816,941.77元),全部股权评估价值为美元41,321,675.64元。现各方确认并同意,根据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6.5249折算,最终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69,619,801.39元。
受让方应于交割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美元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电汇支付最终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美元的金额按照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
3.关联应付账款及支付安排
根据原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双方确认,目标公司经审计的关联应付账款金额合计为 41,816,941.77 美元。天津港股份及受让方应促使并承诺目标公司于交割日或前述关联应付账款整合完成之日(以日
期较晚者为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美元向中远海运港口指定银行账户电汇支付并全额清偿应付中远海运港口的关联应付账款。
4.生效条件
4.1各方完成本补充协议的签署,即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
者授权代表签署及加盖公章;
4.2各方已就本补充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分别按照其现时有效的章
程及适用法律要求完成了相关内部及外部的审议批准程序(如需);
4.3原协议已生效;
4.4转让方已与欧亚码头签署代缴税款协议。
四、股权收购目的和影响
实施本次股权收购,一是为了落实天津港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枢纽战略关于集装箱发展的目标任务,提升天津港在环渤海地区的市场竞争力,加快世界一流港口建设;二是为了实现港航协同发展,天津港股份与中远海运港口依托天津港东北亚枢纽建设,拓展合作空间;三是为了天津港股份在收购完成后能取得欧亚国际的绝对控股权,提升欧亚国际的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天津港股份盈利能力和资本市场形象。本次交易完成后,欧亚国际将成为天津港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并实现财务并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以上为公司收购中远海运港口所持欧亚国际30%股权事项的全部内容,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21年8月13日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各位股东:
现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报告如下,请审议。
为保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鉴于审计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工作水平、业务能力、服务质量, 2021年度继续聘用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0年9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天津
首席合伙人:方文森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02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759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0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74500万元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审计业务收入58500万元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证券业务收入13600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7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4400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制造业-医药制造业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200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9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处理处罚类型
处理处罚决定文号 处理处罚决定名称
处理处罚机关
处理处罚日期
是否仍影响目前执业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1
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长松、欧伟胜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局
2018年8月2日
否
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6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局
2018年9月13日
否
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3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利、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山东局
2018年11月14日
否
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7
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张利、李永山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局
2018年12月21日
否
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9
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疆局
2018年12月26日
否
行政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
福建局
2019年
否
管措施 〔2019〕6号 师姚运海、贺诗钊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3月6日
行政监管措施
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梁筱芳、金益平、姚运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局
2019年8月2日
否
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
018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乾明、刘凤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广西局
2019年10月9日
否
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9
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吴淳、蒋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管措施的决定
湖南局
2019年12月11日
否
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6
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庾自斌、吴英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广东局
2020年3月5日
否
行政处罚
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4号(中审华、姚运
海、贺诗钊)
福建局
2020年9月14日
否
行政监管措施
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
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梁筱芳、金益平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局
2020年9月14
日
否
行政监管措施
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2021〕1
号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乾明、周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贵州局
2021年1月5日
否
行政处
罚
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3号
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3号(中审华、梁筱
芳、金益平)
安徽局
2021年6月7日
否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丁琛,2000年经批准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3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学兵,2010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1家。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参考目前市场定价,并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拟确定2021年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用人民币11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66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202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11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66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2021年8月13日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现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报告如下,请审议。
因工作调整,薛晓莉女士、鞠兆欣女士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推荐宋天威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宋天威先生,1968年3月出生。曾任天津港务局、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业务部副部长,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副部长,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集装箱业务部副部长,天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港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港东方海陆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营部(生产经营中心)主任、业务经营部总经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董事候选人宋天威先生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
董事候选人宋天威先生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021年8月13日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各位股东:
现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报告如下,请审议。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董事会成员构成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由三名变更为四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推荐吴津喆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吴津喆女士,1974年6月出生。曾任天津城投集团融资发展部部长(兼),天津海河金岸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天津商业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教师。
独立董事候选人吴津喆女士具有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
独立董事候选人吴津喆女士相关资料已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并通过。吴津喆女士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021年8月13日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现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报告如下,请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推荐董靖臣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董靖臣先生,1963年12月出生。曾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天津港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现任天津港集团公司专职董监事。
监事候选人董靖臣先生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工作。
监事候选人董靖臣先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