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7 证券简称:天津港 公告编号:临2021-029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0年9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天津
首席合伙人:方文森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02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759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0人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收入总额74500万元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审计业务收入58500万元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证券业务收入13600万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7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4400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制造业-医药制造业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200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9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质量控制体系,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处理处罚类型 | 处理处罚决定文号 | 处理处罚决定名称 | 处理处罚机关 | 处理处罚日期 | 是否仍影响目前执业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1号 |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长松、欧伟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北京局 | 2018年8月2日 | 否 |
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6号 |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山东局 | 2018年9月13日 | 否 |
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73号 |
山东局 | 2018年11月14日 | 否 |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7号 |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张利、李永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湖北局 | 2018年12月21日 | 否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9号 |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新疆局 | 2018年12月26日 | 否 |
行政监管措施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 |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姚运海、贺诗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福建局 | 2019年3月6日 | 否 |
行政监管措施 | 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2号 |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梁筱芳、金益平、姚运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安徽局 | 2019年8月2日 | 否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18号 |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乾明、刘凤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广西局 | 2019年10月9日 | 否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9号 |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吴淳、蒋元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湖南局 | 2019年12月11日 | 否 |
行政监管措施 | 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6号 |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庾自斌、吴英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广东局 | 2020年3月5日 | 否 |
行政处罚 | 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 | 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中审华、姚运海、贺诗钊) | 福建局 | 2020年9月14日 | 否 |
行政监管措施 | 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号 |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梁筱芳、金益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安徽局 | 2020年9月14日 | 否 |
行政监管措施 | 贵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号 | 关于对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乾明、周志采取出具 | 贵州局 | 2021年1月5日 | 否 |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行政处罚 | 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 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中审华、梁筱芳、金益平) | 安徽局 | 2021年6月7日 | 否 |
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三、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情况,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执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对该事务所在 2020年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21 年度会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九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