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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责情况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5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责情况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构成基本情况

2020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祁怀锦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成员为独立董事杜庆春、董事鞠兆欣。2020年12月8月,董事张凤路因工作变动辞去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应职务。2020年12月24日,公司九届十四次临时董事会增补董事鞠兆欣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履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3次年报工作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与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确定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方案,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2019年经营情况的汇报,听取了有关部门对2019年度内控工作、内审工作的汇报,并且审阅了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年报审计进程中,审计委员会分别采用电话和书面方式督促审计工作开展,确保了公司审计报告的按时完成。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2019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2020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了6次专题会议,审议了《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坏账准备财务核销的议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期关联人名单》《天津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神华天津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推进全面合规风险防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议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购买堆场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出具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声明和独立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1.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

为保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连续性,鉴于审计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工作水平、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任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

2.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中审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费为11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66万元,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3.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审计方案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与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报审计方案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4.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公司财务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均保持在上交所指定的媒介上首先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情况。

6.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

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了独立的会计机构,合理地设置了岗位和职责权限,建立了符合公司实际的财务制度与会计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各个环节进行了有效控制。

7.协调管理层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地使管理层与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召开专题会议促进交流、协调,积极推进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8.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与关联方签署股权交易协议、日常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及公司印发关联人名单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

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按照规定回避表决,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没有出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本着勤勉、审慎和尽职的

原则,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与其他各位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保持有效沟通,积极为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同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运用专业知识和独立的判断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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