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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产融:中航产融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2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目 录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3

议案一: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 9

议案二:关于修订中航产融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 11

证券代码:600705 证券简称:中航产融 公告编号:临2022-038债券代码:155449、155459、155692、155693、163164、163165、175404、175405、175494、175579、188013、188014、185436债券简称:19航控04、19航控05、19航控07、19航控08、20航控01、20航控02、20航控Y1、20航控Y2、20航控Y4、20航控Y6、21航控01、21航控02、22产融01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6月8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6月8日 9点30分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产融大厦30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2关于修订《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另行刊登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有关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不迟于2022年6月2日(星期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

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权登记日
A股600705中航产融2022/5/30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的持股凭证。法 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股东单位

公 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持股凭证。

2、登记时间:2022年6月7日(星期二)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产融大厦41层。

六、其他事项

1、为配合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鼓励和建议股东优先考虑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股东或代理人如现场参会,除携带相关证件和参会材料外,请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并请遵守北京市和当地相关的疫情防控要求。

2、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会议联系人:张群、刘窎。电话:010-65675115 传真:010-65675161

特此公告。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6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2关于修订《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议案一: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2019年实施完成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共178,565,229股。根据公司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回购股份用途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不超过50%,即89,282,614股)、其余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即89,282,615股)。其中,2020年3月18日,公司实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完成授予登记,合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32,931,475股限制性股票;2020年8月24日,公司在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总数上限(即 89,282,614股)范围内注销了剩余回购股份56,351,139 股。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监管政策变化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公司将不再实施上述剩余回购股份的计划用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的89,282,615股股份予以注销。

本次股份注销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本次注销前本次注销后
股份数(股)比例(%)股份数(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2,931,4750.3732,931,4750.37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887,043,15299.638,797,760,53799.63
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89,282,6151.0000.00
合计8,919,974,627-8,830,692,012-

公司上述注销已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89,282,615元(实际减资数额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的金额为准)。

本议案经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现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8日

议案二:关于修订中航产融担保管理规定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

为规范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最新要求,同时考虑中航产融实际情况,现对公司担保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主要修订如下所示:

序号修改项目原制度新制度
1完善部门职责第五条 中航资本计划财务部为中航资本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定中航资本担保管理制度及流程;(二)负责收集各公司担保事项,组织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等级调查及项目评审,拟定担保方案并履行审批程第五条 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为中航产融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定中航产融担保管理制度及流程;(二)负责收集各单位担保事项,组织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等级调查及项目评审,拟定担保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三)对申请担保企业及项目报审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出具合规审查初审意见;并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审查初审
序;(三)负责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检查,建立担保业务明细账,监控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信贷履约情况,防范担保风险;(四)负责担保业务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条 风控法务部是中航资本担保业务的风险及法律控制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中航资本担保业务进行风险审查、监督及防范。 (二)负责对申请担保企业及项目报审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中航资本整体风险进行评定。意见。(四)负责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检查,建立担保业务明细账,监控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信贷履约情况,防范担保风险;(五)负责担保业务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条 风控法务部对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提交的担保业务负责组织召开固有业务评审会,并就申请的担保事项、材料以及计划财务部的法律、合规和风险的审查意见,出具复审意见。
(三)负责对担保事项的反担保措施提出法律意见,审核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
2新增严禁类担保事项和严控类担保事项的描述第七条 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一)严禁类担保事项1.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2.严禁对参股企业提供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二)严控类担保事项1.原则上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2.原则上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3.原则上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4.原则上不得
对控股企业提供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 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对以上四种情形进行担保的,应当对提供担保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逐级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通过后(上市公司可先履行党委会决策程序,后续再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经中航产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提供。
3修订“年度担保预算的审批、执行”流程第十二条 中航资本或各公司提供的每笔担保,应当履行相应的本单位集体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应当由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党组(委)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中航产融及所属单位对担保业务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一)年度担保预算的审批。各所属单位应于上一年末对下一年度需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编制下一年度拟提供担保项目预算明细表,逐级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通过后,于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提供担保预算报送至中航产融。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组织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明细
按相关制度或规定,提供该项担保需要报送上级单位审批的,应当经上级单位审批同意方可提供。 第十九条 在中航资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内,需要分笔办理担保的:担保金额超过1亿元的需上报中航资本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中航资本党委会听取报告;担保金额未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需上报中航资本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表,并编制本部下一年度担保预算明细表,将中航产融年度担保预算提交中航产融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可先履行党委会决策程序,后续再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于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提供担保预算报送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中,对于四类严控类担保预算事项,须提交集团公司党组会前置审议、董事会审议决定。(二)年度担保预算的执行。年度担保预算一经制定并经有关决策机构审批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担保预算执行。若已纳入担保预算事项,但拟提供担保金额超出担保预算批复金额的,超出担保预算批复金额在担保预算批复金额10%和1亿元的孰高者以内的,或按照《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属于预算外且非严控类的不需要报经集
决定,党委书记、董事长在中航产融总办会决定前听取意见。
4新增担保保证金相关要求第二十条 中航产融总部为有关单位提供担保的,被担保单位应按照中航产融总部所提供担保金额的1%向中航产融总部缴存担保保证金。(一)如果被担保单位按期归还债务,中航产融总部担保责任完全解除的,由中航产融总部从缴存的担保保证金中扣收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作为担保风险专项基金,剩余部分退还给被担保单位。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担保费用按照提供的担保金额×1‰×担保债务的年数收取;担保债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担保费用按照提供的担保金额×6‰收取;(二)如果被担保单位未能按期归还债务,导致中航产融总部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代偿责任的,自实际承担

担保责任之日起,其所缴存的全部担保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直接扣收,不再退还被担保单位。第二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可因企施策,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担保保证金制度、担保费制度或其他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提供担保单位根据担保风险等情况可向被担保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保证金,并根据后续担保是否履约等情况约定保证金是否退还及退还的比例或金额,相关约定应在担保合同或担保保证金合同等合同、协议中进行书面约定。

本议案经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现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8日

附件1: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

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产融)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担保是指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

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包括主业含担保的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三条 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提供担保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科学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是指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涉及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还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防范风险原则。是指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当对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合规性、担保风险等进行充分的、审慎的评估,并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三)科学决策原则。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

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按规定需履行相关上级单位审批程序的,应当报经相关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中航产融总部和各所属单位合称为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为中航产融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中航产融担保管理制度及流程;

(二)负责收集各单位担保事项,组织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等级调查及项目评审,拟定担保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

(三)对申请担保企业及项目报审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出具合规审查初审意见;并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审查初审意见。

(四)负责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检查,建立担保业务明细账,监控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信贷履约情况,防范担保风险;

(五)负责担保业务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六条 风控法务部对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提交的担保

业务负责组织召开固有业务评审会,并就申请的担保事项、材料以及计划财务部的法律、合规和风险的审查意见,出具

复审意见。

第三章 担保的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一)严禁类担保事项

1.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严禁对参股企业提供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

(二)严控类担保事项

1.原则上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2.原则上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3.原则上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4.原则上不得对控股企业提供超过持股比例的担保。

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对以上四种情形进行担保的,应当对提供担保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逐级履行董事会决策程

序通过后(上市公司可先履行党委会决策程序,后续再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经中航产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提供。

其中,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按规定无法提供担保的股权基金类股东、个别股东达不到债权人担保资质要求、个人股东等客观原因,确需对控股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的,对于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确实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八条 中航产融各级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担保规模,应当以本单位的净资产实力为参考标准,审慎控制提供担保余额,严格控制担保履约或有负债风险。原则上中航产融总部提供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中航产融总部最近一期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各级单户子企业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最近一期净资产的50%。在计算比例时,对于向全资SPV(特殊目的公司)子企业提供的担保可以予

以剔除。

第九条 中航产融总部原则上仅提供保证方式的担保。

第四章 担保事项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单位提供的每笔担保(包括新增担保和接续担保),至少应当经本单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供。其中,新增担保是指提供担保单位新提供且将增加本单位担保余额的担保;接续担保是指提供担保单位为已经提供担保的债务展期或借新还旧继续提供的担保;集体决策程序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担保制度等有关授权决策规定,由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支委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进行的集体审议决策。

按相关制度或规定,提供该项担保需要报送上级单位审批的,应当经上级单位审批同意方可提供。其中,中航产融三级及以下单位(按照管理关系界定,下同)提供的新增担保,至少应当报经中航产融二级单位审批同意;对四类严控类担保事项提供的新增担保,至少应当报经集团公司审批同

意。

第十一条 中航产融及所属单位对担保业务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一)年度担保的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各所属单位应于上一年末对下一年度需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梳理和分析,编制下一年度拟提供担保项目预算明细表,逐级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通过后,于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提供担保预算报送至中航产融。

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组织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明细表,并编制本部下一年度担保预算明细表,将中航产融年度担保预算提交中航产融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可先履行党委会决策程序,后续再补充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于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提供担保预算报送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中,对于四类严控类担保预算事项,须提交集团公司党组会前置审议、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年度担保预算的执行。年度担保预算一经制定并经有关决策机构审批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担保预算执行。

若已纳入担保预算事项,但拟提供担保金额超出担保预算批复金额的,超出担保预算批复金额在担保预算批复金额10%和1亿元的孰高者以内的,或按照《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属于预算外且非严控类的不需要报经集团公司审批的担保事项,或中航产融二级及以下单位提供的预算外且非严控类担保事项,由担保单位逐级审批报送至中航产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决定。

若超出担保预算批复金额在担保预算批复金额10%和1亿元的孰高者以上的,或除上款列明的担保情形外由于特殊原因未纳入年度担保预算的担保事项,应按照原预算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后报送至中航产融和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中航产融股东大会审批:

(一)中航产融及各所属单位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中航产融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十三条 中航产融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第十二条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在中航产融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内,需要由中航产融作为担保人分笔办理担保的,需由被担保单位提交担保申请,经中航产融固有业务评审会评议通过后,上报中航产融总办会,由中航产融总办会在担保额度授权事项范围内决定,党委书记、董事长在中航产融总办会决定前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中航产融各级单位对所属单位提供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对单笔担保行为进行主观故意拆分以规避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上报审批的担保事项,上报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提供担保的事由、必要性和基本情况(本次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的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情况,被担保单位股权结构情况,拟提供担保事项履行决策审批情况);

(二)被担保单位的基本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分析;

(三)被担保单位现有债务融资(含银行借款、债券融资等)及提供担保情况;

(四)本次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的还款资金来源、还款保障措施及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五)本次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对融资主体年度债务管控指标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担保事项的提供和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中航产融总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在提供担保时,应当按照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科学决策三原则对提供担保的必要性、合规性、担保风险等进行审慎评估,并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决策程序后方可提供。提供担保单位应当至少对被担保单位的以下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

(一)申请担保的事由、必要性和被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基本财务状况、股权结构情况等);担保人担保规模占净资产比例;

(二)本次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的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情况;

(三)本次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的还款资金来源、还款保障措施及担保代偿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

(四)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文本等资料。

第十八条 各单位提供担保时,应根据被担保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求其提供资产抵押、资产质押、第三方单位担保或反担保函等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提供担保单位的法律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合同签订时,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第二十条 中航产融总部为有关单位提供担保的,被担保单位应按照中航产融总部所提供担保金额的1%向中航产

融总部缴存担保保证金。

(一)如果被担保单位按期归还债务,中航产融总部担保责任完全解除的,由中航产融总部从缴存的担保保证金中扣收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作为担保风险专项基金,剩余部分退还给被担保单位。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担保费用按照提供的担保金额×1‰×担保债务的年数收取;担保债务年限在5年以上的,担保费用按照提供的担保金额×6‰收取;

(二)如果被担保单位未能按期归还债务,导致中航产融总部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代偿责任的,自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其所缴存的全部担保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直接扣收,不再退还被担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可因企施策,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担保保证金制度、担保费制度或其他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提供担保单位根据担保风险等情况可向被担保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保证金,并根据后续担保是否履约等情况约定保证金是否退还及退还的比例或金额,相关约定应

在担保合同或担保保证金合同等合同、协议中进行书面约定。

第六章 担保的事后监督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 中航产融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中航产融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三条 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担保单位发生可能对其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或可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时,如控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合并、分立、减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解散、发生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偿还的行为或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中航产融;其中控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合并、分立、减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解散等事项应当事前征得中航产融总部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所担保的债务

融资事项发生可能加重中航产融担保责任的变更事项时(如利率调升、债务延期、债务主体变更或转移),被担保单位应当事前征得中航产融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提供担保单位应妥善保管担保业务审批资料和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文件,建立担保业务明细账,逐笔记录担保业务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提供担保单位在提供担保后,本单位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跟踪(每半年至少一次)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视情况要求被担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中航产融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提供担保单位在提供担保后,一旦发现被担保单位发生可能对其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或可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可能面临担保履约风险时,应当及时采取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改善经营管理、追加反担保、资产保全等必要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提供担

保的债务到期,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单位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提供担保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中航产融及各所属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填报报担保业务情况报表。对符合《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和经济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进行定期报告。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担保时的资金用途使用债务融资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融资资金使用用途。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照担保单位的审批决策程序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审批通过后可变更资金用途。

第三十条 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的,由其相关上级单位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发生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改

正、约谈单位业务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措施;

(二)发生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单位相关人员由于个人主观原因履职不当,发生债务违约,导致提供担保单位承担担保代偿责任,中航产融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中航产融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此外,集团公司有深化改革授放权专项文件的,在不违反国资委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依照授放权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中航产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规定生效后,原《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中航资本规〔2021〕

5号)同时作废。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航产融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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