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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3

证券代码:600704 证券简称:物产中大 公告编号:2022-058

物产中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1992年9月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37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1221。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1992年9月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浙股﹝1992﹞37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1221。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它公司人员等。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数字总监、总法律顾问以及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它公司人员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且累计冻结额达到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自接到司法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且累计冻结额达到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的,应当自接到司法文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法治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或者金额超过10亿元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法治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以及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同时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程序以及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担任董事的总经理主持;担任董事的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分红政策;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外,股东大会在审议涉及更改本章程本款以及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述事宜和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事宜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者变更公司分红政策;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第一百○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履职,不得自行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并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应在离职后永久承担忠实义务,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有裁定要求。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应永久承担忠实义务,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有裁定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名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审查后依本章程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在确定董事候选人后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经审查,若发现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股东提名人相关持股比例变动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 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名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审查后依本章程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在确定董事候选人后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经审查,若发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股东提名人相关持股比例变动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十一至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职工董事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并确定其组成人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数字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制定经理层成员选聘工作方案、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薪酬管理办法、薪酬分配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并确定其组成人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权限,建立如下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对于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事项,应在获得专业机构的商务、财务、资产评估、法律风险等必要的项目评估文件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如下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的事项,应在获得专业机构的商务、财务、资产评估、法律风险等必要的项目评估文件后,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对于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二)对于股东大会已经在本章程中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单项对外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后,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 (三)对于依据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在经批准的担保计划或总额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于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含0.5%),且低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事项后方可签署有关协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含5%),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事项后方可签署有关协议。 本条上述两款关联交易需要独立董事对该交易是否符合程序及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对于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一)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二)对于股东大会已经在本章程中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单项对外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后,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 (三)对于依据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在经批准的担保计划或总额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外签署。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含0.5%),且低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事项后方可签署有关协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含5%),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事项后方可签署有关协议。 本条上述两款关联交易需要独立董事对该交易是否符合程序及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本条上述第(二)款公司审计委员会应
本条上述第(二)款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公司在行使上述权限时,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要求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股东大会审议。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 四、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公司将对外捐赠额度列入年度预算总额内,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办公会具体实施;超过年度预算,单次在100万元以内的,由公司办公会审议批准;单次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在行使上述权限时,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要求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担任董事的总经理履行职务;如担任董事的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由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2/3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由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法治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投资者关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法治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投资者关系
系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有关直接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法治建设委员会主要由公司董事、总法律顾问等与法治建设工作相关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等有关直接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法治建设委员会主要由公司董事、总法律顾问等与法治建设工作相关的人员组成。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以及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它公司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5名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数字总监、总法律顾问以及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它公司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决议、公司年度计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数字总监、总法律顾问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后面以此类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可以设监事会副主席一至两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设职工监事两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可以设监事会副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设职工监事两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督促其及时改正: (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二百○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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