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此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林志强先生、任凯先生、林科闯先生、韦大曼先生、林志东先生、黄兴孪先生、木志荣先生、康俊勇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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