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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工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7

证券代码:400100 证券简称:退市工新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新增诉讼涉案金额:280,428,291.55元本金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新增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其他已披露且后续有进展的案件存在判决尚未生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及公司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履行和解协议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依法拍卖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拍卖标的以黑兴华涉执字[2021]第013号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为准),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变卖亦未成交。执行期间,哈中院依照省七建、黑龙江省龙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构建筑”)的申请,裁定变更龙构建筑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龙构建筑向哈中院申请,同意以二拍(变卖)保留价149,803,405.00元接收上述财产。自(2018)黑01执35号《执行裁定书》送达龙构建筑之日起,公司不再拥有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部分附着物,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涉及公司所属资产对应的拍卖款将用于抵偿公司债权人的相应债务。本次拍卖事项对公司损益将产生正面影响,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最后确定。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与红博商贸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哈中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分公司”)房产,查封涉及相关资产非公司账面资产。为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尽调核查工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诉彭海帆股份补偿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已聘请律师拟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中院(2021)黑01民初1217号《应诉通知书》、(2021)黑01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2017)黑01执604号《执行裁定书》、(2021)黑01执恢31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8)黑01执35号《执行裁定书》、(2019)黑0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2019)黑01执19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执9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黑01执2362号《执行通知书》、(2020)黑01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及南开区法院(2021)津010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

被告:哈尔滨红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广场”)

被告:工大高新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2月27日,红博广场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借款人民币4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即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工大集团以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东、西大直街、红军街交口处的红博广场地下商业街(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哈房权证南字第00065080号)为红博广场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财产价值为179,306.88万元;工大高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4月1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

告》(公告编号:2014-011)及公司2014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关联方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4-012)。因红博广场自2020年12月31日起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4月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合同提前终止,并于2021年5月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哈中院(2021)黑01民初1217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红博广场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商抵)001号)提前到期终止。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红博广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428,291.55元(金额大写:贰亿捌仟零肆拾贰万捌仟贰佰玖拾壹元伍角伍分),利息(包含罚息、截止至2021年4月20日)4,340,219.98元(金额大写:肆佰叁拾肆万零贰佰壹拾玖元玖角捌分);本息(包含罚息)合计人民币 284,768,511.53元(金额大写:贰亿捌仟肆佰柒拾陆万捌仟伍佰壹拾壹元伍角叁分)。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红博广场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以280,428,291.55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包括罚息),其中贷款利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YLPR)加5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工大高新对以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工大集团提供的抵押担保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哈房权证南字第0006508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2021)黑01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

因原告向哈中院申请财产保全,哈中院作出了(2021)黑01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红博广场、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名下284,768,511.5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房产、土地、股权及其他有价值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17)黑01执604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省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红博商贸城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省安装公司因与红博商贸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诉至哈中院,要求红博商贸城给付尚欠工程款本金10,595,893.00元及利息。哈中院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黑01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红博商贸城给付工程款10,581,893.22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受理费85,291.36元。后省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哈中院于2018年1月17日追加工大高新为被执行人。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2017)黑01执60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分公司如下房产:金07080008号(建筑面积445.85平方米,冷库);金07080007号(建筑面积128.38平方米,冷库,机房);金07080006号(建筑面积286.05平方米,锅炉房);金07080005号(建筑面积4,414平方米,综合楼);金07080010号(建筑面积304.80平方米,别墅);金07080009号(建筑面积304.80平方米,别墅);金07080027号(建筑面积45平方米,看护房);金07080026号(建筑面积45平方米,看护房);金07080015号(建筑面积90平方米,看护房);金07080014号(建筑面积22.78平方米,门卫);金07080011号(建筑面积219.72平方米,别墅);金07080012号(建筑面积219.72平方米,别墅);金07080013号(建筑面积219.72平方米,别墅)。

(2)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大连分公司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黑01执6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北京发亚经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发亚公司”)位于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4栋平层(证号:字第A01284号);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6栋平层(证号:字第A01282号);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证号:字第A01286号);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3栋平层(证号:字第A01285号);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5栋平层(证号:字第A01283号);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2栋1-4层(证号:字第A01281号)六处房产。

(2)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黑01执恢31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省安装公司申请执行红博商贸城、工大高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省安装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以(2017)黑01执60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现省安装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恢复该案的执行。

(二)(2018)黑01执35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龙构建筑

被执行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被执行人:红博商贸城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省七建与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陆续签订了七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和解协议纠纷,2017年8月30日,省七建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哈仲裁字第0776号裁决书,裁决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给付省七建工程欠款366,207,985.46元(其中红博商贸城应

给付省七建工程欠款29,121.92万元),已定拖欠工程款利息10,500.00万元,及其他相应利息和仲裁费用。

省七建于2018年1月9日向哈中院申请执行,哈中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执行通知书》([2018]黑01执35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红博商贸城系工大高新的分公司,哈中院于2018年1月18日裁定追加工大高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先后查封了工大高新位于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2021年4月26日,哈中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网址:

http://sifa.jd.com/)对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整体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哈中院于2021年5月31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依法拍卖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拍卖标的以黑兴华涉执字[2021]第013号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为准),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变卖亦未成交。执行期间,哈中院依照省七建、龙构建筑的申请,裁定变更龙构建筑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龙构建筑向哈中院申请,同意以二拍(变卖)保留价149,803,405.00元接收上述财产,抵偿被执行人所欠部分债务。哈中院作出(2018)黑01执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工大高新所有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哈国用(95出)字第041号)及地上附着物的查封;

(2)将被执行人工大高新所有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哈国用(95出)字第041号)及地上附着物作价149,803,405.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龙构建筑抵偿被执行人所欠部分债务。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龙构建筑时起转移;

(3)申请执行人龙构建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哈中院于近日又作出(2018)黑01执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轮候查封发亚公司位于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4栋平层(证号:字第A01284号);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6栋平层(证号:字第A01282号);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证号:字第A01286号);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3栋平层(证号:字第A01285号);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5栋平层(证号:字第A01283号);

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2栋1-4层(证号:字第A01281号)六处房产。

(2)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2019)黑01民初1034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

被告: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信息”)

被告:工大高新

被告:彭海帆

被告:田坤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汉柏科技将其享有的以普天信息为付款方的应收账款1,897.99万元转让给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并申请融资。同日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汉柏科技发放1,500.00万元融资,到期日为2018年5月5日。因到期后普天信息未能将应收账款支付给原告,汉柏科技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及归还融资款项,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普天信息支付应收账款债权本金1,897.99万元及违约金,汉柏科技对1,500.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承担回购责任,工大高新、彭海帆、田坤对汉柏科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7月2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2019)黑0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汉柏科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融资款本金 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

(2)被告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驳回原告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393.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汉柏科技、彭海帆、田坤、工大高新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2019)黑01执1961号之二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汉柏科技

被执行人:彭海帆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3日,汉柏科技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借款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彭海帆、工大高新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因汉柏科技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6月29日,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向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汉柏科技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并要求彭海帆、工大高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后此案件转入哈中院审理,哈中院于2019年7月作出了(2019)黑0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10月作出了(2019)黑01执1961号《执行通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9年11月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2019)黑01执19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汉柏科技持有的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2)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汉柏科技持有的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3)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彭海帆持有的工大高新的股票103,068,783股;

(4)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五)(2021)黑01执961号之一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申菱环境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菱环境”)

被执行人: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产”)

被执行人:红博商贸城

2、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菱环境与红博商贸城就哈尔滨红博商贸城项目于2011年至2014年陆续签订了8份《合同书》,约定由申菱环境向红博商贸城供应空调机组及相关设备,上述8份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6,869,223.00元。后申菱环境与红博物产于2016年达成了《协议书》,约定红博商贸城拖欠申菱环境的货款由红博物产给付。后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菱环境以《协议书》中未免除红博商贸城付款义务为由对红博商贸城和红博物产提起诉讼,截至起诉时,尚欠货款18,804,835.50元,哈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9)黑01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9月1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及分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2021)黑01执9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查封被执行人红博物产位于哈尔滨红旗大街、海河路、泰山路处,面积为118,90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哈国用(2015)第03000069号。

(2)查封被执行人工大高新位于哈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 175,520平方米,证号为哈国用(95出)字第041号。

(3)冻结被执行人工大高新所持有下列公司股权、孳息及收益:

①所持有的红博广场100%股权;

②所持有的哈尔滨龙丹利民乳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③所持有的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100%股权。

(4)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管人不得转移

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5)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2021)津0104民初1533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大高新

被告:彭海帆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1日,公司与彭海帆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彭海帆承诺汉柏科技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100万元、27,800万元和33,100万元;2016年1月11日,公司与彭海帆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彭海帆承诺如果汉柏科技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的净利润,彭海帆应就未达到预测净利润部分的92%对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彭海帆拥有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自筹现金补偿。汉柏科技2018年度的净利润大幅度下降且为负值,未能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应就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依据上述协议,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向彭海帆回购其重大资产重组时认购的工大高新103,068,783股的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2020年4月,公司就彭海帆股份补偿事宜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本案移送至南开区法院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2021)津010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南开区法院认为,工大高新与彭海帆之间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工大高新基于协议约定要求彭海帆将其持有的工大高新103,068,783股股票以1元价格转让给工大高新,但彭海帆持有的工大高新全部股票目前均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

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故工大高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工大高新可待上述影响协议履行的情形消失后,再行主张权利。因彭海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见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现有查明事实缺席裁判。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工大高新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确定,由原告工大高新负担。

(七)(2021)黑01执2362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被执行人:工大高新被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被执行人:工大集团被执行人:大华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新创”)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7日,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了《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以其所持有的存货作为当物,向原告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质押典当贷款,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张大成为上述典当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双方又连续签订了《续当合同》,将当物变更为大华新创持有的天津兴远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4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4,000万元)。后因合同纠纷金丰典当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哈中院经审理作出了(2020)黑0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3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3、案件进展情况

金丰典当向哈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2021)黑01执236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履行哈中院作出的(2020)黑01民初59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

(八)(2020)黑01民初2940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工大高新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年公寓”)

2、案件基本情况

1996年7月,工大高新与发亚公司签订了《楼宇及土地转让协议》,购买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协议签署后,工大高新支付了转让款,发亚公司将房屋及土地交付给了工大高新。

2005年11月,工大高新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巡船胡同16号的房地产无偿提供给关联方工大集团的子公司即被告使用,并出具了《房产使用证明》。为维护公司利益,工大高新于2020年3月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资产,并按市场公允价格支付使用费。2020年6月,被告已将该房地产交回公司,但关于协商补偿无偿使用期间费用事宜工大高新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工大高新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了诉讼追诉期内房屋收回前三年的使用费为550.03万元。工大高新就此事宜向哈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3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2020)黑01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哈中院认为工大高新于2005年11月23日出具的《房产使用证明》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规定,不具有无效的法定情形,且撤销权已经消灭。老年公寓根据工大高新出具的书面授权使用案涉房产,从事公益福利事业,不具有不当利益。且在工大高新主张返还房屋时,老年公寓亦积极按照要求返还了案涉房屋,不存在恶意占用房屋,或谋求一方私利的行为。故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工大高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302.10元,由原告工大高新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其他已披露且后续有进展的案件存在判决尚未生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及公司分公司红博商贸城与省七建履行和解协议纠纷案,哈中院依法拍

卖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拍卖标的以黑兴华涉执字[2021]第013号评估报告评估对象为准),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变卖亦未成交。执行期间,哈中院依照省七建、龙构建筑的申请,裁定变更龙构建筑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龙构建筑向哈中院申请,同意以二拍(变卖)保留价149,803,405.00元接收上述财产。自(2018)黑01执35号《执行裁定书》送达龙构建筑之日起,公司不再拥有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部分附着物,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涉及公司所属资产对应的拍卖款将用于抵偿公司债权人的相应债务。本次拍卖事项对公司损益将产生正面影响,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最后确定。省安装公司与红博商贸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哈中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分公司房产,查封涉及相关资产非公司账面资产。为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尽调核查工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诉彭海帆股份补偿一案,南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已聘请律师拟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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