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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集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7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了十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原第五十五条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现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等情形的除外。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前,对临时提案予以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二、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为:

(二)公司不得为除控股子公司及持股比例30%以上的联营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现修改为:

(二)公司不得为除控股子公司及持股比例5%以上的联营或参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除上述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上网公告附件: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拟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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