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控股子公司为购房抵押贷款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珲春欧亚置业)与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按揭贷款总额度2,8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三年。珲春欧亚置业承诺在《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未办妥并交付前,拟对购房抵押贷款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是正常的商务条件。
我们认为:珲春欧亚置业对购买其开发楼盘的购房者,办理抵押贷款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自购房者办理抵押贷款开始,至取得不动产权证止。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及本公司利益,有利于扩大子公司地产销售业务。
同意珲春欧亚置业对购房抵押贷款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