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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集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0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召开了九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还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公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在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三):

(三)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的子公司,根据需要可对购房

抵押贷款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提供贷款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第二,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二十三条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全体董事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全体董事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二十五条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除上述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相应章节序号依次做顺延调整。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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