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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9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交上诉状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133,037,415.0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大投资”)因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租金、违约金并赔偿空租期损失合计133,037,415.04元并承担诉讼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2020)豫01民初1211号一审判决,判决公司支付金博大投资租金36,520,113.94元及相应违约金、诉讼费等,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6),以及2021年3月27日披露的《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二、公司提交上诉的情况

公司认为,根据《郑州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规定,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房租“两免三减”政策,减免2个月房租,之后3个月房租减半。金博大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应按规定给予租金减免。一审判决仅在判决金额中免除公司一个月的租金,因此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变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3,940,963.58元”;

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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