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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33,037,415.0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大投资”,为信达公司全资子公司)基于《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土地转让协议》及《河南郑州金博大城商场十年期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等合同产生系列纠纷,互有诉讼。

公司认为,《河南郑州金博大城商场十年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该租金标准的确定系基于《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对金博大城项目的整体性约定,并以此为前提,信达投资对《金博大城项目合作特别协议》的违约导致该租金标准的约定已失去前提和基础。2020年4月22日,公司与金博大投资解除《租赁合同》,并开始办理物业的交接。

金博大投资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双方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租金标准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为132,184,000元,此后每年递增1.68%,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按季度支付租金;合同提前解除后,金博大商场处于空租状态,故金博大投资

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租金、违约金并赔偿空租期损失合计133,037,415.04元并承担诉讼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民事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1211号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金博大投资租金36,520,113.94元,违约金3,652,011.39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之后违约金以租金36,520,113.94元为基数,参照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2、驳回金博大投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相关诉讼费用711,987元,由金博大投资负担217,534元,由公司负担494,453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将2020年1-4月的租金44,331,156.92元计入当期费用。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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