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经审阅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烟台大商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018年度财务报表、2019年6月30日财务报表等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付款保函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担保行为。
独立董事:张影、杨家君、孙光国、张磊、刘亚霄
2019年8月7日
(以下无正文,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 影___________
杨家君___________
孙光国__________
张 磊___________
刘亚霄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