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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及决议的事项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关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第68条之规定,我们认真地审核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一致认为:

1、公司2019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一季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要求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能够客观、公允的反应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9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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