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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1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上市规则》第9.2条、第10.2.3、第10.2.4、第10.2.5、第11.11.2条、第11.11.3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

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还应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海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报应当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的全文和摘要(正文)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业绩大幅变动。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业绩预告公告的刊登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比较基数较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

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前款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本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本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董事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前述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之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证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中国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及其进展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董事会秘书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内部报告应履行下列程序:(一)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事项)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提供书面报告;(二)由董事会秘书将重大事件(或事项)呈报公司董事长,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或披露做出判断。(三)相关责任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重大事件(或事项)后,应就该等事项之进展进行持续性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一)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在临时公告刊登后及时向所有董事报告公告情况;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反馈相关决议执行情况。(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

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机制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义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第七章 信息披露媒体

第六十九条 《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

第七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公司披露信息应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临时公告以及信息披露内部流转审核文件。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保密及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

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公司未将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晓人指信息披露事项的所有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等。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媒体活动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七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董事会将视其行为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释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时原《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废。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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